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1)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卖方提供)、当事人合法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
(4)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完税凭证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目前开发商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一般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办证的期限为18个月。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开发协助或代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完成。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没有履行办证的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售楼员将已购房业主的办证所需资料收齐后,一同与已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本交公司办证专员统一办理。
1.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年满十八岁以下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已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本(非按揭业主);购楼发票、付清楼款证明(非按揭业主);已公证的按揭合同(按揭业主);契税发票上报联;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第二联;契税款及办证费。
2.公司需准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商品房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授权委托书。
二、办证专员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
1、在销售部工作人员处签署《办理房产证委托书》(按揭业主),将办证资料交予工作人员;
2、领取《收款记录单》,并携其往财务部缴纳办证费用及契税;
3、将已经财务人员签收的《收款记录单》交销售部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