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武汉市住房贷款政策:
第一,武汉市户口的申请者,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贷款,90平米以下的最低可首付两成,90平米以上的最低首付三成,利率85折左右。如果是第二套房的话(在房管局查询其名下有房产或者征信系统中曾有过贷款记录),申请住房贷款,首付最低五成,利率1.1倍。如果是三套房,则可能面临无法贷款的情况,因为目前已经至少有五家银行停止了三套房贷的发放。
第二,非武汉市户籍,但是在武汉工作,可以提供一年以上的武汉市纳税或社保证明,在武汉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享受和武汉本地居民一样的信贷政策。
第三,非武汉市户籍,也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武汉市纳税或社保证明,在武汉申请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即首付至少五成,利率1.1倍。
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不是武汉市户口,但是湖北省内城镇居民户口或8+1城市圈居民户口,对于这类购房者在武汉申请首套房住房贷款的,武汉市的一些银行是有优惠政策的,有些银行将这类人群和武汉本地居民等同看待。
了解了房贷政策,看看自己属于哪一类,接下来就该熟悉申请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内容了,虽然具体到各银行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大体还是差不多的: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