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买什么房,必须先看有没有房产证,如果没有,或推说几年后就能下来的,请一定慎重考虑买房事宜,如果关系特别硬那单说。还有在法律上,如果没有房产证,这将对您非常的不利,请注意这一点。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你是享受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买的,部队和国家是出了一部分钱的。本来就是解决军队人员住房困难的,你要卖了怎么行。
具体的情况,你应该到你相关的部队的营房部门问一下具体的规定。
这个需要咨询一下具体官方部门。谢谢,希望能帮到你的额,,,
部队经济房就是政府出一部分钱,你自己出一部分钱购买在指定的小区购买,不能出售。
1999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通过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全军和武警部队广大官兵、职工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对于凝聚军心、稳定部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执行政策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也出现了超计划超面积建房、低价内售和违规外售等问题,扰乱了住房建设管理秩序,影响了部队风气建设,必须下大力坚决予以纠治。
这次清理整治,是对全军和武警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一次大排查、大治理,具体分调查摸底、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整改落实、组织检查验收4个步骤实施,逐单位“过筛”、逐项目“拉网”,摸清现状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梳理排查问题、找准症结原因,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堵住管理漏洞,积极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问题。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通知要求各大单位党委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军委决策上来,把这项工作作为体现党委战斗力凝聚力、检验执行力贯彻力的一项政治任务,以对历史负责和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责任担当,“新官”理好“旧账”,严肃执纪问责,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力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