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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内容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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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项宏硕| 泸州| 7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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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luodandan
回答数:22861 | 被采纳数:22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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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treeHm
回答数:5103 | 被采纳数:1

1、建“备选库”抽取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式上统一实行资格预审前置,即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服务人员全部纳入全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等等。
  2、两次满意度低于80%终止合同
  廉租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这也是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首次创新。连续两次测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低于 80%,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如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失职行为,都将依法接受处理,可能被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监督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应提供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的内容,还应当承担一些监督职责,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
  4、廉租房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维护,《办法》中也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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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
回答数:149380 | 被采纳数:111

物业管理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 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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