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时间限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附一:关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同意书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与 (身份证号码: )系 关系,现同意按《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 (房屋地址) 年 月至 年 月的房屋租赁费用。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附二: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与承租人关系 □本人 □配偶、父母或子女(承租人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租赁房屋地址
住房公积金账号 补充公积金账号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租赁房屋类型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住房
申请支付房租
所属时间段 ________年 月____日至________年 月____日
月租金 ____________元
承租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补充信息
(注:家庭成员中的公积金缴交人按照缴交基数确定月工资收入,其他人按照申报额确定)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月工资收入
配偶 配偶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1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2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3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4 ________元
注:以上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需另附
备注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所述的全部内容,承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违法行为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内容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