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此种提取方式仅限“主城区市民之家”窗口办理(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3楼)。 二、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只限于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卡(除外资银行)。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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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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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②离休、退休。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⑤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出境定   居 的 职工。   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⑦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应同时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单位盖章)、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单位盖章)。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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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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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济南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济南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1)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4、 济南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   1、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2、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12、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条件:   1、基础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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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员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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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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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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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 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一年以内申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和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支付房款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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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携带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记账作为附件),领取并填写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单位对《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 3、职工持《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中心业务大厅审批柜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可免除。 4、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出具审批手续。 5、职工或经办人持审批手续到中心大厅支取柜台办理结算提取手续。 6、职工或经办人持支取柜台出具的支付票据到指定银行办理提款或转账还贷手续。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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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   2、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3、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三)销户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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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公积金提取: 1、搜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网,进入后点击右上角红色圈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2、根据你的信息做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委托书,提取资料等等。 3、去地税局交税,记得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身份证反正面是上下规格的 4、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始缴纳税金,然后地税人员会给到你发票,记账联,完税证明 5、无误后,带上合同材料,3张地税开的发票单子,还有打印出来的真伪发票证明一张,一并交给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事(离职的取住房公积金交给上个单位相关同事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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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需要购买、自建、大修自住房屋的 2、职工本人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3、职工本人租赁住房的 4、职工或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5、职工本人申请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的 6、在我市已有房产且没有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 提取流程 1.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收取所提交的资料原件进行审核。 3.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 4.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5.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表”经审核后不可更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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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贷款不能支取公积金的。具体规定如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3年...按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房屋可以提取公积金2、退休3、一年未再就业的4、月租金过高5、大病、去世等6、房屋大建、大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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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办法: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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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自建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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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XX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取流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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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如下: 1.提取公积金,在你办理完贷款之后,有了购房合同、贷款证明就可以到公积金 中心办理了。这个时间要多久,是根据你的贷款进度而定的,没办法说具体。 2.你能从你公积金账户内取现多少,是根据你账户内有多少余额而定的。正常来说,在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内要留有一千元的余额,其他的可以提现。你账户内有多少钱,你可以到网上查,佛山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这项服务的。别人没有账户和密码是查不到你的余额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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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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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时间限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附一:关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同意书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与 (身份证号码: )系 关系,现同意按《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 (房屋地址) 年 月至 年 月的房屋租赁费用。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附二: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与承租人关系 □本人 □配偶、父母或子女(承租人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租赁房屋地址 住房公积金账号 补充公积金账号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租赁房屋类型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住房 申请支付房租 所属时间段 ________年 月____日至________年 月____日 月租金 ____________元 承租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补充信息 (注:家庭成员中的公积金缴交人按照缴交基数确定月工资收入,其他人按照申报额确定)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月工资收入 配偶 配偶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1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2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3 ________元 其他成员4 ________元 注:以上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需另附 备注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所述的全部内容,承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违法行为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内容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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