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及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12%。请问:企业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文件执行的,宁波住房公积金办规定,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高基数为26315元,但宁波市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4479元,企业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26315元,按26315元的基数和12%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和个人部份是否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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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年;其中:扣除比例在10%-30%之间,视各地规定。 二、房产出租 企业出租以及个人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由出租人承担房产税:租金*12% 个人出租给居民用于居住的房产:租金*4% 三、个人居住房产 居民个人用于居住的房产,除上海、重庆两地外,免征房产税。 特例: 1、上海市 上海宣布自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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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房产税如何计算,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如下:一、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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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2自有房产,按原值打七折,税率1.2% 3房产原值x30%x1.2%=年应纳房产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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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比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等;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股权转让书据按其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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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装修费是小额的,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装修费,如果是大额的,估计好收益年限,若果有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可以参考合同,一般大额的摊销期是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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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租用的一个门面房,你单位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该由出租方交纳。银行存款日记账要设置两个明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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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什么样的,产品展厅,家居展厅,还是企业展厅你看看刘萍设计的效果吧,各个种类都有重庆做平面设计做的好的不多,不过我知道朗目设计做的还可以,他们住要做品牌提升VIS画册啊包装这些很专业,和很多大企业合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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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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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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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筹建期间的装修费用、人工、材料不能计入“开办费用”,应该列入“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项下。 2.电脑、空调、收银机、厨房设备,应该列入“固定资产”项下。 3.企业筹建完成,正式营业建立营业账薄后,凭借原始凭证将各项费用逐笔入账,登入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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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税函[2002]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 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上述支出直 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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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具体计算方法请查阅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以下规定: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财税[2008]65 号)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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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知名装修企业排名; 1、东易日盛 (于1996年,家居装饰集团,北京著名商标)  2、业之峰 (于1997年北京,家装公装大型龙头企业)  3、龙发装饰 (1997年北京,建筑行业AAA级企业)  4、星艺装饰 (于1992年广东,大型企业旗舰品牌)  5、欧坊装潢 (国家装饰装修二级,设计乙级资质,上海名牌)  6、元洲装饰 (1997年北京,大型装饰企业)     7、轻舟装饰 (1996年北京,中国家居影响力装饰公司)  8、九鼎装饰 (1998年浙江苏州,筑装饰行业领军品牌)  9、城市人家 (2002年北京,大型家居装饰企业)  10、阔达装饰 (1997年北京,建筑装饰行业领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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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上印花税是不需要计提的,但现在不一样了,你要计提也是可以的计提的时候,一样过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科目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印花税交的时候借: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因为现在有些企业交印花税是根据收入来计算印花税,或签订了大额合同按月分期缴纳,所以计提印花税也是可以的以前的印花税是根据合同交,就不存在计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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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对象: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即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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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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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只要企业有利润,不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也不论企业利润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采用查账征收方法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第五、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用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上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第六、由于2011年前8个月适用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四个月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二者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不同,所以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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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为5%。不同城市缴存标准有所区别 一般的,可如下计算: 1: 按基本工资a计算的, a*10%*2 公司和你各付10%, 总额为20%的基本工资. 2: 按一定额度计算的, 我们公司就是这么做的,我的额度是2800元的基数,每个月 2800*20%=560元. 3: 某外资企业 收入*20%+12%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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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   一、工资的扣除   l、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从2000年开始,其工资扣除标准盈利企业月人均800元,亏损企业月人均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限额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第二条第一款   2、经批准实行工效拄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文   3、事业单位工资税前扣除办法   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领取了事业工资以后又取得生产经营部分的工资,其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是:   (1)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黔财税字(1998)第2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其事业工资已高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的,按事业工资标准在税前初除,经营工资不充许扣除。   黔财税字(1998)2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二者之和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一致或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黔财税字(1998)26号文第五条第三款   4.事务所人员工资税前扣除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   (1)事务所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1999) 第19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2) 事务所工作人员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的,其事业工资同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的,按事业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营性工资不允许扣除。   黔地税发(1999)第19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3) 事务所工作人员,在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二者之和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一致或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黔地税发(1999)19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4) 实行收入分成制工资(即:工资费用包干制)的,可在事务所业务收入35%内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黔地税发(1999)19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   (5)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即:盈利单位按月人均800元扣除,亏损单位按月人均600元扣除,实际发放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低干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   黔地税发(1999)19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   5、纳税人实行提成工资的,按职工与本单位签订的提成合同中的提成工资额扣除,提成工资额中未包括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与补贴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与提成工资额一并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二条第三款   6、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必领同时具备的条件是:(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国税发(2000年)2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   7、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财税字(1999)258号文第二条   8、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酬金扣除办法   勘察设计单位计提列支的“业余设计酬金”属工资性支出,从1999年1月1日起发放时纳入计税工资总额一并计算,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函发(1999)第125号文第一条   二、企业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标准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分别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按上述比例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2、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用,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实际发生额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第二条第六款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l、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缴纳增值税并实行抵如的企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净额计算扣除,其他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计算扣除(扣除标准见附表)。其计算公式为: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x扣除率+增加额。   业务招待费超额累退扣除表   销售收入 扣除表 增加额   1500万元以下的 5%o 0   1500万元至5000万元 3%o 3万元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 2%o 8万元   10000万元以上的 1%o 18万元   黔地税一字(1995)5号文第八条   2、为适应代理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外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l995)56号文执行,即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黔地税直字(1996)第0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第六款   四、拨缴工会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几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   五、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和除   l、全民企业实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固定职工参加保险统筹的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一字(1995)0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2、事务所的人员(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统筹和参加社会保障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及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税务部门允许列支的工资总额的25%以内计提扣除,实际没有交纳和不能出具缴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计提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购买约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得重复扣除。   黔地税发(1998)191号第二条第一款   六、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的如除   根据省人民政府(94)第8号令规定,职工待业保险金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算和除。   黔地税一字(1995)第05号文第五条第二款   七、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为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费,凭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险费凭证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   八、坏帐准备金及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l、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工业及交通、运输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o—5%o计提扣除,其他行业掌握在3%o以内计提扣除。   《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企业财务制度   2、商品削价准备金从1994年1月I日起由原按销售收人5%o计提改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扣除,即按企业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o,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黔地税一字(1995)第05号文第七条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十、行业会费的扣除办法   1、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可按企业营业(销售)额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按比例计算超过l万元的,只能按 l万元限额计算,凭工商联合会出具的缴款凭证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结余的会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会员自愿多缴会费或赞助商务活动的经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第三条第三款   2、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上交给本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费凭缴费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1999)19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十一.纳税人计提上交管理部门(总机构)行政管理费的扣除   l、纳税人支什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国税发(1996)l77号第(5)条   2、预算外国有企业上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可执行“按销售收入(经管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计提行政管理费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原则上不执行《总机构提职管理费税前加除审批办法》。如这些企业中确属设有总机构需要提取管理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一经批准执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办法的,同时应停止执行原有提取行政管理费办法。   黔地税发(1997)38号   3、国有预算内企业,按财政审批核定管理费税前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一字(1996)14号   4、事务所按规定上交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业务收入总额的0.7%计提上交主管部门,提而朱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1999)191号第三条第三款   十二、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1、经营租赁是指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由于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视同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日,因此,承租企业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1997)38号   十三、企业职工年度内冬季取暖补助的扣除   企业职工年度内冬季取暖补助的扣除允许一次性在每人300元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职工年度内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企业职工年度内防暑降温费允许一次性在每人150元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职工年度内劳动保护费扣除   企业职工年度内劳动保护费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按照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发放,企业根据主管部门或行业标准列支的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六、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什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什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   十七、住房公积金的扣除   1、按现行规定,企业出资的5%(计税工资金额5%比例计提)允许在“管理费用”列支   黔地税一字(1995)第48号第五条第一款   2、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有关项目扣除:   (一)、企业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黔地税发(2001)70号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末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来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巳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一条   (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的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二条   (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的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三条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   (六)、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补贴的处理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   (七)、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   十八、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扣除   l、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和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加,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税函(1997)472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帐外用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什给购货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和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三条第十一款   二十、白条单据的扣除   对纳税人已按白条单据在补交流转税和地方税而换取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后,属成本和费用准予列支的金额,允许扣除。未补交流转税一律不得扣除。   黔地税一字(1995)第21号   二十一、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允许扣除。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区清理费用等支出,清理费用是指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时进行清理工作支付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   二十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扣除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税前扣除。   ? 中发(l998)第l0号文   二十三、捐赠的税前扣除   1、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准予扣除。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损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第三条第十四款   2、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1)207号   3、受赠、转赠红十字会有关项目的扣除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直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条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214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357号   5、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的扣除: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拒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103号2001、6、21   6、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统战工作的教育、科学、民间外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6号   二十四、纳税人财产损失的扣除   l、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地方说务机关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o内计提坏帐准备金。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税前初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2、纳税人未计提坏帐准备金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原   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在税前和除。   黔地税发(2000)152 号文第五条第二款   3、纳税人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五条第四款   4、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借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凭金融保险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 号文第五条第三款   5、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五条   二十五、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伦约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的税前扣除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六条第三款   二十六、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   l、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宣传和推销本企业业务、产品而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七条第二款   2、广告费的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2%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和其他酒类广告费难以区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白酒类占全部销售酒类总收入比例,计算确定不得扣除的广告费。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可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七条第三款   3、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工艺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89号文2001、8、5   二十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   l、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就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他行业不执行此项抵扣办法。   3、上述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机关、受理时间、报送资料及有关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49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黔地税发(1999)第86号文件办理。(见地税公告1999年第6期)   黔地税发(2000)152号文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二十八、纳税人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奖金、附加)和收费的扣除   纳税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是: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奖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具体扣除项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3、除上述l、2条规定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72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十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兼并改组企业买断工公的税前扣除   兼并、改组企业实行买断工龄发生的费用,企业应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列支。兼并、改组企业买断工龄的费用不高于劳动部门标准的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劳动部门标准的,应在不少于5年内逐年摊销。   省局汇算会议明确   三十、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有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l、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上交给本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费,凭缴费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1999) l9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2、事务所按规定上交给司法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年捡费.注册费、凭缴费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1999)191号文第三条第二款   3、事务所按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业的标准执行。发生的修缮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据实扣除。   黔地税发(1999)第191号文第四条   三十一、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黔地税直字(1996)第l05号文第一条第十一款?   三十二、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黄、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方能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 、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义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   三十三、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舍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l、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 (2000)84号文第五十三条   三十四、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降署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四条   三十五、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六条   三十六、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额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国税发 (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三十七、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1999年l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和。   (三)杜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税发(2000)24号文第三条第一、二、四、五款   三十八、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的税前扣除   (一)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字(1999)290号文第九条   (二)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低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兔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出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税字(1999)290号文第二条、第五条?   四十、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有关项目扣除   (一)企业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黔地税发(2001)70号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末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来分   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巳出售的职工   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一条   (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的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二条   (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的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三条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四条   (六)、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补贴的处理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五条   (七)、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一、 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包括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有收汇边境贸易出口贴息。   2、对企业2001年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1)120号   二、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例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1、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3、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在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的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为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交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60号   三、 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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