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是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配套设施、场地,而房产身处物业管理范围,受益于物业管理,并不以业主是否入住、是否在家而启动和终止。因此,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业主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1、是否应该公摊问题: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含了公共的水电,你可以查一下你所交的管理费的组成,或者问管理处管理费是如何测算出来的。如果管理费已经包含的公共用水用电,那么无论你买多少房子都不应当在进行公摊。2、如何公摊如果管理处能够提供证据说明所交费用不含公共能耗费用(比如合同中有约定等),物业现在对你的要求就是正确的,应当按照自己所购买的面积多少确定分摊比例,而不是按照户数或人数来分摊。3、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出现的房产问题,应当去找开发商处理,或者请物业公司协助找开发商处理,这些问题主要原因不是物业公司,严格的说和物业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找了开发商后,开发商明确说明房屋保修工作已经委托物业来处理,那么物业公司应当给你解决你提出的一些问题。但房屋内自用的物品不负责处理,比如灯,虽然是开发商配的,但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是质量问题出现损坏的话,可能不会给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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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折叠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折叠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折叠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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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当然要 要不然到时候出了什么问题 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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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联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好,该公司拥有拥有专业的工作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细节方面做的很好,物业管理方面服务很周到,细心。服务态度优质,口碑都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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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二次装修的基本要求 一、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管理区域需佩带《装修出入证》。 二、装修施工人员不允许在装修场所住宿,如需留人看守施工现场,丙方应向甲方申报,批准后方可留宿。 三、施工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9:00时。 2)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以免噪音扰邻。 四、甲方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应予配合; 五、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甲方办理有关手续,且必须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方能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管理规定,每50M2至少配备1个(4KG)灭火器。 第五条 装修禁止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增加楼面荷载; 三、在承重墙上穿洞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四、将厅、房、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五、破坏卫生间、厨房的地面防水层; 六、擅自改动、接驳燃气管道设施和共用管线; 七、占用、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八、外墙面(含门窗)、阳台、共用走廊、屋面等共用设施不得作任何更改; 九、外阳台及窗外侧一律不得设置防盗网; 十、外墙、屋面不得设置遮雨棚、太阳能类设备、广告等附着物; 十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装修使用电梯 一、装修垃圾须袋装,不得拖行,不得散落在电梯及共用区域; 二、超宽、超重的材料不得强行用电梯搬运; 三、搬运物品、垃圾时应按住开门键,不能用物体卡住电梯门; 四、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装修垃圾的堆放及清理 一、装修垃圾清运时间: 8:00 ~20:00; 二、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自行运至物业公司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三、装修垃圾必须按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时间、方式堆放; 四、装修垃圾临时在室内堆放时,每平方米重量不得大于200公斤。 第八条 二次装修违章处理 一、在施工期间应遵守法纪,不得危害他人利益,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装修施工造成损害的后果由乙、丙方负责; 二、严格遵守《二次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如有违规行为,乙、丙方自愿接受下列违章装修的处理; 1) 批评教育,规劝改正; 2) 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3) 责令恢复原状; 4) 扣留或没收工具; 5) 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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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我的了解,物业管理装修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哦,首先就是审核装修合同哦,之后签订一些装修过程中的协议,包括工人们的出入证,户主的开工证。还有就是以防他们的装修团队一些突发情况,所以要收取一定的押金哦。大体就是这些了,很高兴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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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所知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话应该是比较好的。而且这家公司一般是24小时服务,一般来说你打电话给这家公司就能联系到他,再加上它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待人诚信、性价比也比较高,受到很多人的好评,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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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还是比较不错的,服务很到位,该公司的口碑很不错,评价很高,对工作认真负责,非常的细致,而且服务态度很好,对物业的管理方面都是按规则办事,非常的公平,是一家很有信誉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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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说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大都是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打理,但近几年也出现一些小区完全由业主委员会自主打理,他们自己聘请保安、清洁工、水电维护工对小区物业进行维护与管理,由于中间没有专业物业公司,这种自主管理模式运行成本较低,可以极大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同时还有利于小区物业自治水平的提高。福州市近年来就出现多家小区采取这种物业管理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推广。笔者曾带两位研究生对福州两家实施自主管理的小区进行多次实地调查,发现这两个小区共同特点是小区建筑规模较小,总户数都不到300户,业主较少,意见容易协调统一。两个小区因规模小,物业费收入相对较少,被物业公司所“抛弃”,业主在物业公司撤出后不得开展“自救”,“逼上梁山”,走上自主管理之路。两小区都有乐于奉献的业主主动出面组建业主委员会,管理有方,财务制度透明,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业主委会员成员多是离退休人员,他们有时间,也有热情从事社区公益活动,有些主要业务人员,如会计、出纳与收费员等工作人员每月都有500-1000元左右的补贴,该补贴费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已得到全体业主的认可。小区实行物业实现业委会自主管理后,不必聘请物业公司,省却许多管理费费,不仅降低物业收费标准,让业主得到实惠,而且还能够利用赢余的收入兴办小区公益事业,提高了整个小区的公益事业水平。如实施自主管理的福州华林花园小区业委会在春节前,就利用物业收支节余给全体业主发放节日礼品,尽管金额很小,但却给全体业主带来温暖。现行的物业委托管理制度,物业公司收取费用多,但回报给小区的服务有限,其收支赢余用于小区公益事业建设较少,或者几乎没有。物业委托管理制将导致小区处于一种“失血状态”,不利于小区健康发展。目前《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物业管理的一种模式,即“委托代理制”,通常这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住房较多的中高档小区,而住房较少的中低楼小区较适合自主管理模式。中国台湾地区住宅小区多流行这种自主管理模式。大陆《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这也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艰难的一个原因。在实践中,一些运作较好、较为健全的业主委员会都有自己的经费来源,如小区租赁公共区域的经济所得、对公共财产的出租费用、电梯里设置的广告费用都归业主委员会所有,这为业委会的运作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经济支持。业主委员会有经费来源,小区公益服务事业才有兴办的基础。目前《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业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薪资报酬做出相应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负责人是没有物质报酬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只得到精神上的激励。从小区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具体负责小区物业的业委会成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实践中,有些小区已经规定在业委会管理经费中,每月给付小区业委会主任、具体办事人员500-1000元的报酬。因此,业主委员会要长期保持良性运转,给投入时间与精力较多的业委会成员一些报酬是必需的,这也符合民间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两家小区业主委员会都没有在区民政局登记为民间社团登记,在银行开户就不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而只能以居民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另外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也不能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开具发票,这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以个人账户管理集体资金,也可能带来管理风险问题。在全国其它实施业委会自主管理的小区都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的民间社团组织,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比较容易对社会团体名义开展管理活动。小区物业管理实践中,小区内部分业主拒不交纳或拖欠物业费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也是某些物业公司主动撤离小区物业服务的主要原因。针对部分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与维修费等问题,两个业委会都因为自己不是法人团体而无法起诉拒不交费的业主。笔者在此认为,解决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问题,除了提起法律诉讼之外,业委会还需要做好争取全体业主信任的工作,要主动引导广大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财务收支要透明公开,必要时可请会计师师务所来审计;有关物业维修等大事还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进行讨论再决定。尽管小区物业自主管理道路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自身素质的提高,参与物业管理的业主将会越来越多,存在的问题终会得到解决的,物业自主管理模式应当具有可持续性。针对物业自主管理模式的诸多优点,本文在此呼吁政府应当要鼓励户数较少的中低档小区走物业自主管理道路,而不是委托代理物业管理模式,支持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为民间社会团体;2007年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也需要修改,应当将自主管理模式写进新《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要登记为民间社团,要有办公经费来源也应当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城市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健康发展,促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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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据我所知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管理区域需佩带《装修出入证》;装修施工人员不允许在装修场所住宿,如需留人看守施工现场,丙方应向甲方申报,批准后方可留宿;装修工人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范围内,统一有序停放在商铺外围指定区域;运送材料车辆,应靠边停放,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秩序,严禁堵塞消防、交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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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挺不错的。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服务很周全,对物业的管理比较认真负责,不乱收费,而且服务态度很不错,各方面都比较公平,非常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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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不错,个人推荐东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5日,是一家管理体制先进,质量保障严密的专业性装饰公司。专业从事别墅豪宅、酒店,咖啡店,理发店,银行,办公楼,商场,宾馆,高级会所,娱乐场所,桑拿,高档KTV,专卖店及各个领域经典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东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始终本着以人为本的科学态度。在以人品创作的企业精神指引下诚信务实,以质取胜。经过近年来的努力,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先后完成了前门商厦、新世界中心二期、雪亮眼镜公主坟分店、万博苑、天通苑、丰卉园等一大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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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很好的,态度很认真。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成长于常州,发展于长三角,是专业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是国家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中国物业服务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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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佳兆业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还是不错的,他们致力于提供专业、亲和的整体物业服务解决方案,服务范畴涵盖专业物业服务、小区智能化工程服务、物业租赁服务、绿化工程服务、会所经营服务等“全物业”专业领域。品质优良可靠,公司服务质量一流,很周到,信誉也极佳,是个不错的选择。员工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施齐全,办事效率高,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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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瑞装饰为您解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野蛮装修,破坏房屋结构、防水层现象时:   ①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及时制止;   ② 制止不了的,及时向房管部门举报,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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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融规范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 注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员工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施齐全,办事效率高,口碑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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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被公认为是中国物业管理的起源地,在中国物业管理的进程中,创造了无数个第一,时至今日,深圳的物业管理在国内仍然是高水准的,其管理概念和实践经验仍然值得效仿和推广。   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物业公司成立,经过近30年的发展,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形成了一个新型的行业,物业管理面积覆盖率已经高达95%。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深圳物业管理公司超过2620多家,管理着全市超过4000个物业项目,从业人员23.8万人。近年来深圳商业物业发展迅速,其物业管理营业收入也不断提高。   2012年,深圳市二级资质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总数4418个。其中一级资质企业在管项目为3351个,二级资质企业在管项目为1067个。百强企业管理服务项目数量达到1570个,占一级资质企业在管项目的比率近47%,占深圳市总体的比例达到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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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一般不包括家电和家具等)、园区绿化和保洁、保安(包括停车场等)、有的公寓还提供会所服务、至于底商应该是由业主开会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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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知道业主投诉主要内容能说知道归我们管稳定业主情绪属于物业处理要做好台账并给予处理期限物业管要告诉业主属于哪里处理并会帮助业主做好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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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晟汇物业)成立于2008年8月,是广物地产下属的物业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化、专业公司。拥有一支年轻、高学历、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与时俱进的管理团队。 2、晟汇物业成立后业务迅速增加,迄今已参与广物地产16个楼盘的前期介入工作,已接管其中的7个楼盘,分布于广州、中山、清远、肇庆、海南等地,共20多万平方米晟汇物业的管理规模将达到300多万平方米,楼盘类型涵盖住宅、商铺、写字楼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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