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们国家,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有两种算法; 1、按照购房总价来算的:房屋总价的2%, 2、按照建筑面积来算的;每平方米多少元,具体的价格与所在城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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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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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北京青信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是国内专业为住房金融行业提供应用软件和技术服务的领导厂商,是国家认定的双软企业。 2.创傲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系统特点: 1. 流程简洁,操作方便。 2. 功能强大,覆盖面广。 3. 支持多种缴存方式。 4. 支持多种房屋性质、多种明细帐户。 5. 支持网上企业注册信息、网上办理资金使用申请。 6. 提供维修资金自动计算,自动结息功能。 7. 支持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分摊、退款、过户等管理。 8. 强大的查询与自定义统计报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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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而缴纳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 方法/步骤 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2、维修基金的管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管理主体和模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3、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A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B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C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C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E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F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办理:A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B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C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D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E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F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G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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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面积来算,广东这边一般住宅是一个平方40元,先填维修基金的表,然后到指定的银行。一般是当地的银行。(房管局指定的)各地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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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资金是由房管局来监管,业主统一交到自己小区建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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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取,维修基金是用于以后房子翻修和大修时候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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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们国家,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有两种算法; 1、按照购房总价来算的:房屋总价的2%, 2、按照建筑面积来算的;每平方米多少元,具体的价格与所在城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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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基金是按照当地建筑成本的5-8%约120元左右/平米,其中开发商承担60%,购房者承担40%,房价比较低的四线城市也可能按房价的2%计算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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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由小区物业统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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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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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是为小区服务的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 2、3、在保修期,一般房屋质量在由开发商负责保修,过了保修期,维修由业主自己负责,符合上面使用维修基金条件的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但是自己不可以提取,如果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提取;但是重大质量问题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不论是否保修期,都由开发商负责,购房者有权退房,损失由开发商赔偿。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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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写得是房屋维修申请书,不是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书。可以按下面的形式来写:房屋维修申请书**物业管理公司:*#楼*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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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50/平米(7层以下) 高层90/平米,具体的价格还是要当地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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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如下: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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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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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情况下是开发商收取的,然后再转交给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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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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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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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安徽省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一:关于收费项目   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防止重复收费,减轻购房者负担,自1999年1月1日起,省政府令第92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公用设施专项费等两项收费,与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项目合并,统称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二: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对象和收取标准   商品房销售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房价外向购房者一次性收取维修基金,其中经济适用房按照购房款的1%收取,其他商品房按照购房款的3%收取。商品房销售单位向购房者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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