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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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在上海购买首套住房及二套改善型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应为无成套住房。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去年上海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1平方米)。符合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若购买的商品住房若符合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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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利率从15年8月26号调整为第一套5年以下2.75 5年以上3.25 买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利率与第一套一样! 买二套改善型非普通住房 ,利率上调1.1倍为5年以下3.025 5年以上3.575!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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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湖南省首套房贷款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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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是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购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在其他市县购买商品房则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购二手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调整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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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 (一)陕西省内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具有本地户口,在省内异地工作的可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本地户口,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当地工作或学习的相关证明;   (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   (四)借款人征信报告中近5年内没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贷款违约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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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长春买房限购政策1.最新外地限购政策:外地户口需结婚,3年累计2年的社保或税单。2.公积金可以贷款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做个复议可以贷款3.补交公积金可以贷款,做复议就行了4.公积金贷款公式:可贷额=月交(个人+公司)除以0.14乘以6乘以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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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你好,最新政策如下: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除销户的外,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职工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销户申请。      第十七条      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对账单三者其中的任一项,供征信核实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留存职工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职工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二十六条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可持提取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直接办理支取业务;      (二)单位设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提取材料齐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盟市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应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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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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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购房者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联络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并根据提示,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然后,申请人持你或者辅助借款人的身份证,同时要准备上户口簿(户口簿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有时候需要你去民政局开取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带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三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提交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4份,房地产买卖审批书,维修基金收据第六联,房款收据复印件3份(收据金额=房款总额一贷款金额),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两份,并交纳相关办理费用,后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四步,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银行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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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新政策:可以跨市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户籍在该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该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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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这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降低为20%。职工已经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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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宁夏区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2. 只支持宁夏自治区内个城市,且借款人需是非农户口。 3.提供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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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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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四市县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共同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50万元不变。   在其他市县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共同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30万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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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0日起,上述新规即将正式执行,此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记者从武汉公积金中心获取的经审计后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 394.8亿元,全年共131.48万职工缴存,粗略估算人均公积金余额3万元左右。但对较年轻的单身职工,由于其计算基数只算个人余额,且缴存时间短导致时间系数低,受新规冲击较大。目前武汉人均缴存公积金在795元,据新规,按贷款60万倒推,单身职工至少要缴存3年。数据显示,2017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借款人年龄在30岁以下的,约占贷款金额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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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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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个人贷款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月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个人贷款的上限为5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的上限调整为100万。 而现行的政策是,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15万元;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5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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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30(倍)。   2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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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于在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对于在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杭州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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