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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无锡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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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费成和| 泉州| 8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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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0
回答数:15670 | 被采纳数:4

楼主你好,最新政策如下:   装修'>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除销户的外,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职工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销户申请。   
  第十七条      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对账单三者其中的任一项,供征信核实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留存职工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职工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二十六条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可持提取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直接办理支取业务;   
  (二)单位设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提取材料齐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盟市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应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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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答题
回答数:5731 | 被采纳数:2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苏州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不低于3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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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三秋
回答数:8661 | 被采纳数:1

2016江苏无锡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是:
国管公积金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2月14日起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目的是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自住房。国管公积金强调,购房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这意味着,该政策不妨碍购房者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如果额度不够,也可以选择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有上限的,如果购房人的贷款总额比较多,就可以到相关的商业银行贷款,其中对商贷和公积金贷的利息差由公积金方面贴息解决。比如一共贷款200万元,而公积金只能批准80万元,那么就200万元整体先去银行贷,其中80万元在还贷中则由公积金方面贴息。
申请贴息贷款相比组合贷款,更简便,手续也少得多,并且会节省一些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办理贴息贷款,只有指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办理贴息贷款。同时,也不是购买任何楼盘都可以办理贴息贷款,比较适合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主要为中档的商品房项目。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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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4259
回答数:18156 | 被采纳数: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是:‍

  一、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住房的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那么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操作的。

  二、新出台的《通知》规定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出具的证明合并计算。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同时,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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