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安排》文件要求,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部门下发公告,取消了已实施4年的个人住房限购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 目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的特点是供应量大、成交量低、可售货量不断增大,年底各房地产开发商任务压力加重。所以将会降低一些市场价格!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已有 3 个回答
  • 不可以,深圳早就取消了购房入户的政策了。 你想入户深圳有四个办法: 1.你的单位帮你办理调工或调干 2.如果你符合相关人才条件,可以个人申请入户深圳。 3.在黑市上找个入户名额,帮你办理。--不推荐,有风险而且价格不菲 4.尽快拿深圳居住证,政府即将出台申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入户深圳。所以越早拿居住证,到时越有优势。
    已有 5 个回答
  •  乌市将全面落实今年6月出台的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并对申报契税补贴的时间进行了微调,将此前住宅统一申报期限分为了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两种,其中二手住房申报期限还是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而新建商品住房契税申报期限则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调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延长了3个月。
    已有 3 个回答
  • ①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研究生、博士、博士后,年龄45周岁以下,不包含在职研究生、MBA) ②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35周岁以下)、       ③具有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职称及以上(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年龄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 拥有发明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必须均为本人,年龄45周岁以下)
    已有 3 个回答
  • 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方内1%、90平方~144平内1.5%,非首次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
    已有 3 个回答
  • 你好,乌鲁木齐集资房的退出政策缴纳3%契税和0.05%印花税。单位集资房不能卖,最终权属于单位的。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但户名必须得是自己的,不然就被单位回收看你买的房子是单位房产证,还是市上个人房产证,如果是单位的集体房产证,不能买卖。
    已有 2 个回答
  •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搜索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已有 1 个回答
  • 二手房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 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 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有 1 个回答
  • 乌鲁木齐首付最低是30%,房价区域差别较大,三坪农场、安宁渠路、蜘蛛山方向、西山、米泉价格低些在4600~5500元/平方,河南路、长春路、机械厂等乌鲁木齐周边的价格5800~7500元/平方,市区基本在7500~12000元/平方,至于在哪里购买婚房只要是看经济能力,有能力就买在市区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近好些。 价格来源于网络 仅供参考
    已有 3 个回答
  •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2008年4月24日);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2008年4月28日);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1999年6月17日);4、《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5日);5、《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2006年3月11日);6、《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6〕207号(2006年12月20日);7、《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2006年6月15日);8、《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8号(2007年12月5日);9、《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 9 6〕136号(1996年8月14日)。二、职工范围和形式1、区直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包括包括招录、调入、转业安置军人)、离退休人员;2、自收自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并拟续签合同职工、直属单位离退休代管人员由各厅局自行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3、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4、调离人员、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不属于集资建房范围;5、夫妻双方都在局机关或都属于集资建房范围的,只可按照一个对象对待;6、集资建房形式:①局机关与被拆迁单位合作集资建房,②局机关与直属单位联合进行集资建房,③参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集资建房。前两种形式须按照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三、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即红旗路和西虹路新建房屋原则不批,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2、职工自愿的原则;3、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原则;4、享受房改政策的原则,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四、对象1、无房户:指夫妻双方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性住房、集资房等私房房产和租住公房。新招录人员、外单位调入(含军转安置人员)人员、其他范围内填报为无房户的,除提交配偶单位签字盖章的调查表外,还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提交退出房产证明;军转安置人员填报为无房户的,还需提交转业(退役)干部住房补贴领取金额的证明。2、危房户:危房是指房屋建造时间在30年以上城镇多层住宅或棚户区住房,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需整幢楼全体业主提出申请,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证明。危房鉴定以整幢楼为单位进行,鉴定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只有C(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才能列入危房范围。3、住房困难户:是指汉族同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少数民族同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计算: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也就是说户口中的空挂户和非直系亲属不包含在申请家庭人口内。这是一个总原则,如有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操作: (1)核心家庭的成员不在同一户口,但都是市区内城市居民户口的,可视为一个申请家庭,每一位核心家庭成员的住房均视为该家庭共有。(2)已婚子女与父母为同一户籍或同住的,父母与已婚子女既可以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以作为同一个家庭一起申请。 4、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照《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填报住房困难户的可以不同时填报住房面积未达标。5、集资建房对象顺序: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6、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照新政办〔19 9 6〕136号《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各类住宅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为:科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3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8平方米。五、面积和价格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各种面积户型比例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2、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3、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购房价格:若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可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若退房有困难或已在原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参加。4、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六、主要程序1、单位组织学习并进行清理、摸底调查;2、报乌鲁木齐市房改办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公房;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员(含军转安置人员),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补贴金额;3、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各种面积户型比例;国有企业集资建房由自治区国资委统筹和协调;4、发改委批准立项;5、土地和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管建设工程;6、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单位持集资建房的各种批文、验收合格证书、工程决算书、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到乌鲁木齐市房改部门审核后,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七、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2、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4、购房个人既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也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八、规范和清理工作1、清理内容:一是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二是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三是通过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四是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五是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的;2、清理步骤:自查自纠、抽查、汇总情况和总结;3、凡是在2006年3月11日(新政发〔2006〕26号文)之前已经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职工已经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以将集资建房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4、在2006年3月11日(新政发〔2006〕26号文)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5、2008年4月24日(新政发〔2008〕33号)后,各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一律按文件规定,先退出原购房改房,再参加集资建房;(新政办发〔2007〕218号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和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新政办发〔2006〕207号第二款:解决好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已开工建设或批准立项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应退出原购房、租住房。新政办发〔2006〕26号第二款: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在清房过程中,应退出原购房、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6、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对于二次以上集资建房,全部按原集资建房价格退出集资建房,或按照现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7、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全额上缴财政。8、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因为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已得到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的优惠;集资建房,单位和政府也给予了土地和税费减免的扶持。因此,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又参加集资建房,就多享受一次政策扶持或补贴。所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退出已购公有住房。9、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离婚后未分到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在清房过程中,可按本现行的房改成本价(不考虑成新折扣)计算补交差额款。 九、禁止事项和处罚1、严禁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2、严禁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3、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已有 2 个回答
  • 如果你在乌鲁木齐买房就可以直接落户,带户口几个要看你买房的面积及金额。如果你是租住房子,也可以落户,首先到你的原居住地开户口转出手续,再到社保局去打印缴费清单,在到你居住的社区开居住证明,单位的工作证明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南湖市政府对面的公安局户籍科办理户口转入审请,也可以在你居住社区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 乌鲁木齐近日推出新措施,外来人员只要在乌鲁木齐有房子和缴纳两年社保,就可以免费申报落户。 《在乌市有固定住所、按规定交纳社保的外来人员可申报落户》规定,在现行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的基础上对外来暂住人员入户的条件大大放宽。 新政策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足额付款取得房屋产权证、在本市交纳两年社保的外来人员可以申报落户。但不包括按揭房。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可合并计算。 外地单位、个人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在乌市有实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的,可免费办理1人(仅限于法人或其配偶或其未婚子女)的户口。
    已有 3 个回答
  • 乌鲁木齐租房公积金政策:如果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首次贷款虽然未还清,仍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已有 5 个回答
  • 以下是新疆乌鲁木齐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查询 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了解到,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缴存职工可申请组合贷款 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已有 2 个回答
  •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已有 3 个回答
  • 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乌鲁木齐关于异地购房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在乌鲁木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市民推出两项异地购房的优惠政策:异地购房商业贷款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异地二手房。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按照该市现行贷款利率,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可为买房人省出不少资金。但他强调,不管是异地买房用公积金贷款,还是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必须是乌鲁木齐辖区内已取得的房产。从2008年11月28日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开始执行新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为3.51%,五年期以上为4.05%。 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方内1%、90平方~144平内1.5%,非首次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
    已有 3 个回答
  •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2008年4月24日);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2008年4月28日);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1999年6月17日);4、《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5日);5、《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2006年3月11日);6、《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6〕207号(2006年12月20日);7、《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2006年6月15日);8、《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8号(2007年12月5日);9、《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 9 6〕136号(1996年8月14日)。二、职工范围和形式1、区直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包括包括招录、调入、转业安置军人)、离退休人员;2、自收自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并拟续签合同职工、直属单位离退休代管人员由各厅局自行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3、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4、调离人员、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不属于集资建房范围;5、夫妻双方都在局机关或都属于集资建房范围的,只可按照一个对象对待;6、集资建房形式:①局机关与被拆迁单位合作集资建房,②局机关与直属单位联合进行集资建房,③参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集资建房。前两种形式须按照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三、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即红旗路和西虹路新建房屋原则不批,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2、职工自愿的原则;3、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原则;4、享受房改政策的原则,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四、对象1、无房户:指夫妻双方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性住房、集资房等私房房产和租住公房。新招录人员、外单位调入(含军转安置人员)人员、其他范围内填报为无房户的,除提交配偶单位签字盖章的调查表外,还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提交退出房产证明;军转安置人员填报为无房户的,还需提交转业(退役)干部住房补贴领取金额的证明。2、危房户:危房是指房屋建造时间在30年以上城镇多层住宅或棚户区住房,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需整幢楼全体业主提出申请,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证明。危房鉴定以整幢楼为单位进行,鉴定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只有C(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才能列入危房范围。3、住房困难户:是指汉族同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少数民族同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计算: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也就是说户口中的空挂户和非直系亲属不包含在申请家庭人口内。这是一个总原则,如有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操作: (1)核心家庭的成员不在同一户口,但都是市区内城市居民户口的,可视为一个申请家庭,每一位核心家庭成员的住房均视为该家庭共有。(2)已婚子女与父母为同一户籍或同住的,父母与已婚子女既可以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以作为同一个家庭一起申请。 4、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照《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填报住房困难户的可以不同时填报住房面积未达标。5、集资建房对象顺序: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6、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照新政办〔19 9 6〕136号《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各类住宅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为:科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3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8平方米。五、面积和价格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各种面积户型比例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2、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3、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购房价格:若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可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若退房有困难或已在原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参加。4、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六、主要程序1、单位组织学习并进行清理、摸底调查;2、报乌鲁木齐市房改办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公房;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员(含军转安置人员),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补贴金额;3、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各种面积户型比例;国有企业集资建房由自治区国资委统筹和协调;4、发改委批准立项;5、土地和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管建设工程;6、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单位持集资建房的各种批文、验收合格证书、工程决算书、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到乌鲁木齐市房改部门审核后,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七、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2、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4、购房个人既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也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八、规范和清理工作1、清理内容:一是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二是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三是通过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四是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五是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的;2、清理步骤:自查自纠、抽查、汇总情况和总结;3、凡是在2006年3月11日(新政发〔2006〕26号文)之前已经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职工已经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以将集资建房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4、在2006年3月11日(新政发〔2006〕26号文)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5、2008年4月24日(新政发〔2008〕33号)后,各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一律按文件规定,先退出原购房改房,再参加集资建房;(新政办发〔2007〕218号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和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新政办发〔2006〕207号第二款:解决好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已开工建设或批准立项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应退出原购房、租住房。新政办发〔2006〕26号第二款: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在清房过程中,应退出原购房、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6、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对于二次以上集资建房,全部按原集资建房价格退出集资建房,或按照现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7、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全额上缴财政。8、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因为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已得到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的优惠;集资建房,单位和政府也给予了土地和税费减免的扶持。因此,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又参加集资建房,就多享受一次政策扶持或补贴。所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退出已购公有住房。9、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离婚后未分到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在清房过程中,可按本现行的房改成本价(不考虑成新折扣)计算补交差额款。 九、禁止事项和处罚1、严禁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2、严禁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3、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已有 3 个回答
  • 为支持消费者异地购房,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向外地购房者推出一项异地项便捷服务。以后外地购房者(乌市以外新疆以内、外省市、国外人士)如果想在乌市购买房产,可在当地登录乌市房产局网站——房产大巴扎网站,了解乌市房产市场全部信息。如果外地购房者确定购买,但不能前来办证,可通过房产大巴扎网站申请异地办理房产服务。申请完后,购房者就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和担保公司,委托一位乌市亲戚或朋友,持买卖双方的交易协议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交易完成后,新房产证将由乌市房产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通过邮件快递方式送达购房者。 作为新疆首府,乌鲁木齐一直吸引着众多疆内人员前来购房。而乌鲁木齐近年连续降低外地购房门槛,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更是使越来越多外地人口成为首府市民。
    已有 3 个回答
  • 乌鲁木齐租房公积金政策: 如果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首次贷款虽然未还清,仍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 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已有 3 个回答
  •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已有 1 个回答
  • 2017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