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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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 房屋 租赁 管理,规范商品 房屋 租赁 行为,维护商品 房屋 租赁 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 内国有土地 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 、合 法和诚实信用 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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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楼盘没有预售证,不能合法上市出售,不能办理网签备案,也不能办理房产证,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风险很大,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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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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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则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本法权责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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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管理有以下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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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制定并实施的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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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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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是对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则是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为了引导人们的交易行为而发布的文本,是—种任意性的指导性意见,而不具有强制力,只是作为当事人的—种参考。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商品房基本状况; 有关房屋的情况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描述,也是标的物特定化的过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日照时间、采光通风等;b.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别多少;巳房屋是现房还是预售的商品房;d.房屋的配套设施和装修标准。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有所不同,所以明确销售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譬如是现房销售,还是商品房预售,或者是商品房包销等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给卖方。《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了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销售方与购买方可以考虑房屋结构质量低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对房屋价格在合同中确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签定合同中要避免暂定价格的形式,尽量确定价格,否则日后出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涨价等,就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变更价格。在合同中不仅要标明每平方米的价格,而且要写明总价款。一旦当事人之间因为价格问题发生纠纷时,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解和解决: a.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该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可以支持。—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一般不予支持。 b.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时又约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以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的,—方要求按照核定价格为准的应该予以支持。 c.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不明确的,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或者当地同期同类质量房屋的市场价格处理。 d.在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同时,因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当事人还应该在合同中就商品房设备、设施和公用设备、设施费用、电话、闭路电视、电表、煤气等费用最好也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就应该明确这些建设配套费用已经计人整个房屋价款内,而除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外不需要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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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管理有以下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1. 销售人员的聘用、考勤和离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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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商品房预售房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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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预售规定制度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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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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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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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管理有以下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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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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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 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现房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 预售商品房时,房屋尚在建设之中,房屋产权未经登记设立,因此,对购房者来说存在一定风险,例如, 由于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房屋不能建成或者不能按期建成;房地产开发商在建房中偷工减料造成房屋 建成后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购房者要求等。因此,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谨慎从事,以免造成 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 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 产交易。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如果尚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出售商品房,会存在商品房建设工程能否开工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发生损害购房者 利益的现象。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 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 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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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①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②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六)其它需要的材料: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备注:纸张大小一律采用8开或16开,可缩印。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以下为房管部门受理:一、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因其他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当面告知;二、审核;三、审批;四、作出《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五、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六、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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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并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公司或下属公司将尚未建成的或已经竣 工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 我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可以 接受买受人的预订。 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活动中应坚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维护公司良 好社会形象和商誉的原则。 五、 参与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坚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原则。 六、 预订、销售合同及其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件统一的原则。即在 楼盘接受预订或开盘销售前,应根据楼盘所在的地市及其他客观因素制定格式统一、通用条款一致的认购书、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交接书、验收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七、 参与商品房销售的销售部、工程部、财务部、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审计部 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 八、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合同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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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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