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点程序显示近6个月正常汇缴);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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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条件都需要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点程序显示近6个月正常汇缴);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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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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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取条件 1、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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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提取公职金流程 1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余额避免太少了还去取,等于也拜忙活了.住房公积金很多地方都是可以网上查询的.网上查询默认密码是123456.先查查自己有多少! 2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 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拿一份申请表。如果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的可以使用百度地图搜索! 3两份证明是需要公司盖章的,一份申请表和离职证明!里面内容不会填写的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的,或者是空着.住房公积金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教你怎么填写! 4然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会有。可以免费复印。 然后就是银行卡。看看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是使用的哪里的银行卡。 比如我的长沙的就是建行的。准备好可以正常使用的银行卡! 5准备好申请资料之后, 在住房公积金里面排队等候办理。第一步是核实,第二步是提交申请的资料。第三步就是把提取的资料给银行,银行都会在管理中心有设置办公点。每一步都会通知你在几号窗口办理.按照他们的提示来办理就好! 6最后一步把资料提交给银行之后会通知你说第二天到账。整个提取流程就搞定啦.第二天就可以去ATM查看一下有木有到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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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最新青岛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自2015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将在青岛市全市展开。据了解,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市民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是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是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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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以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条的,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缴存的须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 偿还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缴存职工申请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待还贷满1年后,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还贷期间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4、凡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在一年内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金额取至千位。 提取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间须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时间须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内; 3、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须在鉴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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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方法是:首先在网上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填写好后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签述同意支取意见并加盖印章;然后持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购屋合同及贷款合同、购屋发票、还贷款存折、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提取证明材料送交归集柜台审核;最后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折,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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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如何确定   1)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个人缴交比例+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单位缴交比例(个人及单位缴交额元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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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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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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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四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条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三)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六)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十)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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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两种方式查询;  二是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柜台查询;  三是通过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站(www.qdgjj.com)在网上查询;  四是到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通过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五是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和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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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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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第一步:准备提取证明文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若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根据不同条件还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契税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的工程概(预)算书。 二是离退休人员要提供离退休证或审批表。 三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 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 五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整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夫妻双方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六是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应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 户口迁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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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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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离休、退休的;   第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出境定居的;   第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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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贷款购二手房,夫妻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购房时只能在房屋总价款的额度内一次性全部提取两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还贷,如果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超过房屋总价款,则不能全部提取两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提取方法是:首先在网上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填写好后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签述同意支取意见并加盖印章;然后持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购屋合同及贷款合同、购屋发票、还贷款存折、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提取证明材料送交归集柜台审核;最后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折,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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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拉青岛市公积金网页,然后点击 。输入相关信息后登陆个人青岛市公积金网站后台。点击图片所示相关内容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政策。点击图片所示相关内容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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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购房合同;   2、全额购房发票/提供购房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二、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2、购房合同;   3、提取人身份证;   4、婚姻证明,例如户口簿或结婚证(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代办);   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补缴差价发票;   3、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五、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收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六、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   4、付款发票;   5、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6、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七、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贷款: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偿还住房贷款银行存折或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3、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4、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八、租赁本市住房自住: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备注】: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法定退休年龄身份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人员需提供)。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   1、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   2、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第1项资料人员需提供)。   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   1、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迁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迁出本市);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   十四、职工本人/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继承书/遗赠书;   2、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有多个继承人或遗赠人);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   提取流程: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1、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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