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补贴标准: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   /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2005年1月1日以后我国就开始实行定额发放住房补贴了。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除了上面住房补贴的标准以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住房补贴政策的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进行的,其中的原则包括: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都是职工。不过,其中已经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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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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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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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对无房户买房有补助政策、契税享受优惠、房贷的话首付可以到3折   参看国家规定: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方内1%、90平方~144平内1.5%,非首次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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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房补贴的对象为6月30日前购买亭湖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产权人。部分地区144平米以下按照房屋总价2.2%补贴,144平米以上按照房屋总价1.1%补贴,非住宅类商品房按房屋总价1.5%补贴;部分地区144平米以下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补贴。 2.此外,亭湖区政府会加大棚户区改造的推进力度,对土地征收项目、搬迁项目做货币化安置。加大货币化补贴奖励力度,从而引导被征收人和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在亭湖区范围内选择自行购买商品住房进行住房安置。2016年6月30日之前在亭湖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和被搬迁人,再享受以上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补贴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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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具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而“用人单位”主要限定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用人单位,事业机关单位就业的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而应届毕业生,指的是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就能享受补贴。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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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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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次住房补贴政策: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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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且符合一定条件并购置房产的可以享受补贴,请参考下列资料,或咨询相关部门。四川托市财政补贴买房再现江湖(一财网)2014-8-1成都市财政局披露,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条件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上述公告称,此次财政补贴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购买基本住房,促进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3%的力度意味着,如果一名符合条件购房者的贷款总额达到100万元,政府将补贴3万元。2008年汶川地震后一个月,成都就推出购房财政补贴政策。这一政策包括购房退税、购房款补贴,以及购房入户政策。成都这一购房补贴政策一直实施到2016年12月31日。对于当时受地震和金融危机影响的楼市发挥了稳定的作用。希望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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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农村户口进城购房后将农村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后,会得到3-5万元的补贴;   2、 农村户口进城买房,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免契税,但国家出台相关意见后,部分城市已经取消农村户口购买住房免契税这个规定,详情咨询当地税务局。   3、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详情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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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对无房户买房有补助政策、契税享受优惠、房贷的话首付可以到3折!   参看国家规定: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方内1%、90平方~144平内1.5%,非首次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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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市关于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及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将补贴标准一律提高到购房总额的2%,并且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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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人属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 2、在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发放的时候,居住人的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 3、廉租住房补贴也是针对市、县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家庭)采取的一种保障政策。由县民政局确认的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需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14元)。 4、没有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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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为您了解到政策1:2016年1月1日已执行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央行的贷款利率4.25%降至3.25%,个人能贷款最高能贷40万,双职工的话最多可贷款80万,对三四线城市来讲那可能是全额贷款。政策2:国家出台农民进城买房将会有政府补贴,涵盖各类人才住房补贴,据说最高补贴80万,比如,农民进程补贴,河南省执行200元/平米,那么80平米房子就不贴1.6万,够基本装修。政策3:国家实行居住证制度,外地人口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将于同等。虽没有住房的基本权利,但是住下来了,教育医疗解决完了,住房下一段时间就会纳入进来。下一步农民的基本住房权利有可能纳入政府政策序列,包括给农民缴纳公积金,可以租用廉租房,购买保障房等等。政策4:国家已将农民的耕地、宅基地已列入入市的顶层设计中,下一步集体土地可能入市。政策5:购房者购房首付款再次降低至20%。最后,2016年已有诸如利好政策颁布,买房好时机已到来,搜房网太平洋家居提醒,购房者买房除了要看好地段、交通、配套、学区等,还要解读熟悉国家的购房政策,对购房政策熟知。依靠买房优惠政策,轻松实现买房梦,买房难不再是“神话”。以上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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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6西安买房政策是: 1.限购政策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长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长春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因此,外地人在长春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2.停售政策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二套房首付新政策 新政策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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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五)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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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住房补贴新政策: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 [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   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十五)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十七)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资金情况,2003年先发放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和退出标准租私房承租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三),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含电子版文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全市、区(县)各单位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和单位售房款的情况分年度安排解决资金,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二十二)单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发放本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申请财政补助。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核准的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与单位经费缴拨关系,分别拨付到一级预算单位。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原单位已撤消,由其上级单位核发。   六、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规定   (二十五)单位应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按规定支取。   (二十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8号)的要求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和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二十七)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十八)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不得瞒报售房收入、虚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以及新职工人数等取得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市、区(县)房改(房管)、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别对同级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严肃认真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三十)对1999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三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按《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执行,其中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计发按本通知规定的机关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远郊区县对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基准补贴额测算后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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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有以下补贴政策: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一)辞职的;(二)被辞退的;(三)被开除的;(四)调离本市的;(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公有住房(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集体宿舍、单位周转房等)租金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具体的提租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及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各6%. 第九条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本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央、省及外地驻威海市区的单位,正常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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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且符合一定条件并购置房产的可以享受补贴,请参考下列资料,或咨询相关部门。 四川托市 财政补贴买房再现江湖(一财网)2014-8-1 成都市财政局披露,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条件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 上述公告称,此次财政补贴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购买基本住房,促进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的力度意味着,如果一名符合条件购房者的贷款总额达到100万元,政府将补贴3万元。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一个月,成都就推出购房财政补贴政策。这一政策包括购房退税、购房款补贴,以及购房入户政策。成都这一购房补贴政策一直实施到2009年12月31日。对于当时受地震和金融危机影响的楼市发挥了稳定的作用。希望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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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规定,凡在2008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所购房屋类型、房屋面积符合《意见》要求的市内外购房者,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购房时间界定新建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同时,在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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