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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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内的房产,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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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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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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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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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8月8日,观点地产新媒体主办、新闻报社联合主办的2014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著名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会上指出,房产税改革方向已被最高决策层锁定,可能在2017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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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的问答可以帮助你: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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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并没有2014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可能在2015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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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7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7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解读】:家庭成员情况:夫妻、未成年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单。   具体申报流程、需要材料确认后马上通知?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解读】: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如何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①   原有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②   原有1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减去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③   原有2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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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并没有2014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可能在2015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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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1年1月27日发布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以来,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上海房产税细则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时需要缴纳房产税,使用税率暂定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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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房产税实施细则是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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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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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r\n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r\n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n6、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n7、免征印花税\r\n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r\n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r\n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r\n6、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r\n三、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r\n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r\n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r\n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n6、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八缴纳。\r\n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r\n四、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r\n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r\n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n6、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八缴纳。\r\n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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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首套住房,原政策对超过144平方米的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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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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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在上海、重庆试行,但房产税出台后将会快速推动房价继续上涨,国家税收目的就可以顺利实现了。   应向重庆政府学习的,因重庆加大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供应,所以重庆房价在全国城市中目前来说还是最低的,而且是按套内计算。今后通货膨胀因素会上涨,但至少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不能向重庆政府学习的,因重庆只开征高档房房产税,虽对抑制重庆房价一点关系都没有,明摆就是利用政策杀猪杀富,把富人赶出重庆,但重庆老百姓高兴。这个城市不适合富人去投资,政府杀富心态严重,但适合去做点小生意,小生意做大后一定要转向其它城市去发展。   目前国家也出政策公开参与炒房,房产税转嫁到租金,看来国家是要打击没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目的是想逼老百姓都掏钱去买房。   最终转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剧新一轮抢房潮投资出现,房价继续高涨,税收增加,国家目的达到。政府转嫁房产税可暂时影响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产税会使国家会更加强大,国富民弱会更加突出,但为了国家利益,老百姓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   一但房产税改革后,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较真,都去找国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钱,或老百姓都去找国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那国家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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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重庆已经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地产业内分析预测,深圳、广州有望接棒上海、重庆,入围第二批试点房产税改革的城市名单。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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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呢?自2011年1月27日发布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以来,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上海房产税细则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时需要缴纳房产税,使用税率暂定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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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都一样,按照《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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