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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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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卫含文| 上海| 62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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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5 | 被采纳数:0

装修'>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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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一泡1
回答数:3532 | 被采纳数:7

上海房产税税率0.6% 夺民财  在新“国八条”之后,上海房产税也终于面世。  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莫慌!此次主力仍然在假摔? 套牢的股票很可能有救了! 3月股市很可能发生巨变? 拉锯战背后暗藏的资金动向!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印证了本报之前报道,采取方式是新购之时进行征税,即: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进行房产税征收。  “其就是我们之前说的,既往不咎,但是你不要新买了,新买就是投资行为。”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告诉本报。  如果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的住房面积共计180平方米,刚好人均60平方米,现又新购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100万,那么就是对100万交易价格的70%,70万计算,其一年应该缴纳房产税42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后,将总结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易居中国分析师薛建雄告诉本报,其实新国八条中,已经让居民在第二套房子之后,不允许购买第三套房,那么居民遵守了这条,房产税就大可不必了。  至于房产税的用途,上海政府方面也表示,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样就相当于‘劫富济贫’。”薛建雄认为,未来随着房产税征收税率以及覆盖面的推广,那么可以把高收入一群人的房产进行征税,用于弥补中低端保障房的建设。  而另外一份上海财政局、地税局及房产局的答疑中也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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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
回答数:149380 | 被采纳数:11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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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771001201
回答数:14443 | 被采纳数:24

一、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r\n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r\n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n6、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n7、免征印花税\r\n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r\n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r\n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r\n6、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r\n三、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r\n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r\n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r\n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n6、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八缴纳。\r\n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r\n四、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r\n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r\n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n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n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n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n6、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八缴纳。\r\n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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