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然签了合同,就把双方签订的合同拿出来,走法律程序也是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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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银行的抵押权如没有进行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如进行了登记,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2、银行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了,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后续的抵押权无法设立;若无登记,则后续抵押有可能获得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购房人利益必将难以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登记情况下,购房人显然无法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 3、如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另外一人是不能从原产权人手里获得抵押权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记或购房人未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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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最好委托当地律师,看到材料才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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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情况一般是要看是否能够认定事实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只要在行为上有默认,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予以推导得知的,都可以认定事实合同成立。 根据你现在已经建厂一年有余,而王某没有进行制止的默认情况,应该可以认定已经和王某建立事实合同。 首先要求认定事实合同,一旦事实合同予以认定,具体的赔偿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应条款(根据您的情况可以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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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现在二手房税费政策性强,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 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二是约定由买家来承担所有税费,卖家只管“实收价”。这种约定对买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买家承担了。尤其是一些商业地产,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欠缴税费,更应注意此类风险。 三是做低房价,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四、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买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 一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买家违约的话,卖家可以没收定金;卖家违约的话,买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是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卖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 三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卖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五、中介费支付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由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并签了《看楼确认书》,但价格没有谈下来,后来看到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挂牌,而且价格也能谈下来,这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此时,第一家中介如果说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佣金。实践中,第一家中介主张佣金,鲜有法院、仲裁机构获得支持的。 二、私自成交。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通过中介促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避开中介,私下成交过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作为居间方的利益,跳中介后可能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三、“飞单”,为了节省中介费用,中介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佣金,或者在第一间中介行签了《居间协议》后,又跑到另一间中介行成交,这就是“飞单”。表面上看,客户付出的费用减少了,但实际上风险很大。 六、因户口问题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卖家卖房应当将户口迁出,买卖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卖家交房前或者在交房后一段时间迁出户口。户口虽然不影响房产交易,但会影响买家落户,如果买家买的是“学位房”,或者买房就是为了落户,那么对房屋内的户口情况一定要有详细的了解,对卖家户口迁出时间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达到买房的初衷。 买家在户口问题上一定要防患于未然,予以充分重视。建议考虑以下三个办法: 第一个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迁户口的违约金。按照逾期迁出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数额。但这种办法的缺点是如果卖家拖延的时间较长,计算出来的违约金会较高,法院可能只会支持其中一部分,所以对卖方的制约力不强。 第二个办法可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约定付尾款前,卖家应将户口迁出,否则可以不付尾款,还可以追究卖家违约责任。买家可将尾款留得适当多一些,这样对卖家的制约会更大。 第三个办法是约定如果卖家逾期不迁户口并且超过一定期限还不迁,买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场卖家违约责任。这对卖家的约束会更大,如果买家买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户,采取这个办法能有效制约卖家拖延时间拒不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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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两个方法:1、起诉开发商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然后通过诉讼要求向开发商主张2倍房款的赔偿金。(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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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房屋交易日益活跃,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的现象日益普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对涉及二手房买卖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除传统的因借款人未及时还贷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外,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借款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所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且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关联诉讼多、孤立办案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甚至是因虚假买卖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连环诉讼,案件处理结果关联性较强,如法院对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房屋实际所有人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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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房产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房产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房产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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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代理方: (以下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房屋交易概况   房屋座落:                      ,使用面积:    平方米。   甲方转让该房屋使用权的净得转让款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该转让款在甲乙双方办理使用权过户当天自行交接。   上述房屋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当天承担方自带)   二、房屋现状确认如下:   1、   2、   三、甲方责任   1、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甲方应将《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复印件交与丙方保管。   2、过户时,甲方必须亲自到场以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3、甲方须在过户完 天之内将房屋搬空并将钥匙交与乙方。   4、甲方需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的真实性及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并承担交易风险。   四、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在甲乙双方过户当天支付甲方全部房款。   2、 过户时,乙方必须亲自到场以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3、 乙方需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并承担交易风险。   五、丙方责任   1、丙方陪同甲乙双方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2、丙方需见证甲乙双方的交易过程。   六、相关费用   物业交验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物业交验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的代理费由 方承担,共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于签定此协议当天支付丙方。   七、共同声明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自身原因,在过户过程中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 由于该房屋产权单位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正常履行,三方免责。   3、 由于该房屋使用权过户由甲乙双方自行办理,丙方对本协议中任何实体性业务纠纷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各执一份为凭。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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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二手房贷款流程:第一步,找好意欲购买的二手房,该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符合政府规定的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第二步,选择一家银行指定的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二手房房产交易代理机构,并在该机构完成二手房房产价值评估工作,交纳房产评估费。第三步,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抵押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所需材料;第四步,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信审查,并负责组织对交易房屋进行二手房房价评估,所评估价值作为贷款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第五步,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六步,办理抵押、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第七步,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二、买二手房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妙招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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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分析 一、法律规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 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响到后一个担保贷款法律关系的履行问题,然而,其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的直接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两个合同关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对于该款,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逻辑地得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该解除。后者是否解除仍然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具体认定。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没有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作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卖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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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例】 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分析】 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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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   按照本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专家提醒您要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三)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   某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1、投诉;   2、调解部受理;   3、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4、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   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专家认为,对消费者而言,装修前不妨先通知邻居,打个招呼,以便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减少发生纠纷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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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房产订购合同纠纷时请找律师咨询,律师会给你很好的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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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为4年。相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要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主要有如下两类: 一是,如关于某类合同无单行法专门加以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即一般应为两年。下列情形为一年: 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合同法已将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 2、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二是,如果单行法对某类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单行法的规定。其诉讼时效自然也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 (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 (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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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发生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呢?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逾期交付房屋纠纷。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权属证书缺失引发的纠纷。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违章建房等。在此种情况下,买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一房二卖纠纷。由于两份合同涉及的标的为同一房屋,而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该违约行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房屋质量纠纷。此类纠纷包括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在上述情形下,买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买房人来说,在接收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对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收。 (五)房屋面积误差纠纷。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享有解除权。 发生了上述情况,买受人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外,对于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情况的,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即购房者可以要回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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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速解决;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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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颁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地方法规等。房产买卖法规是指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合同法》、《物权法》、预售条例以及各地的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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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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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双方协商,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要求; 2.调节,第三方进入主持,了解双方要求进行调节 3.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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