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最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北京金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乔戈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口碑是很不错的,性价比也还是很不错的,反正我觉得是很不错的,保利物业属于房地产名下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房一体化,员工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施齐全,办事效率高,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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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个北京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很不错的,这个公司的在当地的是提供很多的小区的物业管理的,管理的是比较到位的,并且他们的工作人员是经过专业的培训的,服务是比较好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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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你可以选择以下交通方式:n运通108/482/563/特10/特5。n18分钟,2公里,直达,步行93米,全价2元n起点从海淀公园出发n海淀公园乘坐运通108(或482、563、特10、特5、968)n苏州桥南方向n(3站|18分钟)n万泉河路下车步行93米n到达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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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公益西桥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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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物业管理资质申报表一般有以下内容: 1、网上下载三级暂定资质申请表格封面根据你的属地市进行更改。 2、按照表格填写法人名字身份证号、公司电话、法人必须持有建设部经理上岗证等。 3、表格中三级暂定需要10人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及物业管理人员,有两张表格,一张是填写技术人员(工程系列、会计、经济师等)的名字、职称、专业、身份证号码,另一张也是持有建设部物业经理上岗证,证号等。 4、下载一篇企业章程,并将公司办公地址、已管理小区的规模等合同填写。 5、最要命的是所聘请的人员必须有交三金(养老、失业、医疗)底单,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退休人员另有一种表格。还有保证资料真实有效,不能虚假。 6、复印验资报告、身份证、职称证、经理上岗证等。 7、其余按表格填写。 8、以上资料均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A4),把需要盖章的地方都盖上。 9、带上各种证照的原件到市以上建设局房管部门申请(县级无权审批)。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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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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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是比较不错的,是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后勤管理体制改革中,以原电力工业部机关事务局为基础,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社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的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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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还是多不错的了,这家公司了在当地吧都是小有名气的哦。用户服务中心是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之一,目前承接了中央电视台音像资料馆的用户服务和数据检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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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住宅物业费每平米10元左右。 每个地区的小区物业管理费都会有差异 高档点的,新建的1.1左右(再上浮一下,加上智能费,会达到1.3),较早建的0.87元/平方米/月。多层的0.32\\\\0.38\\\\0.45占多数,一般在0.5和0.9之间。 普通住宅分为高层还是低层,是否有电梯。按照不同地域的住宅区物业费指导标准预估: 有电梯的住宅一般为1.50--2.00元/月/平方米,估房屋面积100平米就是1800元/年--2400元/年 没有电梯的0.60--1.50元/月/平方米,估房屋面积100平米就是720元/年--1800元/年 以上仅作参考,具体物业费需向你的物业公司了解以及涉及到的其它公摊费用、装修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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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楼主,你是问北京物业管理好吗?比业物业管理特别的好,有的地方好,有的地方不好看,你是在哪个小区呢?北京物业管理一般肯定比普通的宣传比较的好,她属于大手度,对不对呀?这是我的建议,希望楼主能采纳一下,朋友们把我的建议往上顶一点鸭,让楼主看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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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三十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本市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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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北京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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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口碑很不错,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产权结构的市场型专业化、现代化、年轻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融规范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   注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员工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施齐全,办事效率高,口碑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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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利是国企,房屋的建筑质量一般没有问题,保利开发的房屋一般有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是国家一级企业,管理的好、坏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体上可以的,有的业主还是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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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挺不错的,服务很到位,该公司的口碑很不错,评价很高,对工作认真负责,非常的细致,而且服务态度很好,对物业的管理方面都是按规则办事,非常的公平,是一家很有信誉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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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如下: 1 保洁费 3元/户.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2 生活垃圾清运费 2.5元/户.月 京价(收)字[1999]253号 3 保安费 5元/户.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合计 126元/户.年 4 绿化费 0.05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5 化粪池清掏费 0.02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6 普通住宅管理费 0.29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7 普通住宅小修费 0.15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不含户内部分 8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 0.08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9 电梯运行维护费 1.347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6]274号 10 高压水泵运维费 0.06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6]274号 11 电梯代验费 0.023元/平米.月 京发(改)字[2003]1992号 小计 2.04元/平米.月 12 营业税 0.107元/平米.月 京地税营[1997]386号 费用*5% 13 教育费附加 0.003元/平米.月 教育附加暂行规定 86年4月28日发布(营业税*3%) 14 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 0.007元/平米.月 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暂行规定 国发(1986)19号(营业税*10%) 合计 2.157元/平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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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口碑还是很好的,他们公司秉承集团“敬业、守信、忠诚、奉献、开拓、创新、立志、图强”的企业精神,践行“真诚相伴,百年知己”的服务理念,致力于成为具有国际管理水平的综合性物业管理企业和中国一流物业管理经营服务品牌。公司于1997年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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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赛文斯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实不错,他们服务意识一流,服务能力一流,服务创新一流,服务质量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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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物业管理公司注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还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主要为界定、查验、衡量这类公司具备或拥有资金数量、专业人员; 北京物业管理公司注册资质要具备有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3、具有股东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4、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 5、北京注册物业管理公司要具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中企伯乐关于北京物业管理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1、管理章程; 2、主管单位对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进行审批报告; 3、注册以及经营地点证明; 4、公司法人代表任命书以及聘任书; 5、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6、北京物业管理公司注册的管理章程; 7、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资格书或证明文件; 9、主管单位对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北京代理注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要符合以上的条件同时准备以上的材料,注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同时还需要准备《委托(代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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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还是不错的哦,这家公司的资质比较高,成立公司的时间比较长,生产规模比较大,工作人员相当专业,而且质量有保障,员工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施齐全,办事效率高,很不错。价格也比较实惠,里面的安保人员都经过专业的培训,比较负责,相对同行业来说是比较不错的物业公司,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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