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有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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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自由择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失业证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带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80个月这算为年限大致为15年。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   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流程:   自己交公积金首先要看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没有出台相关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一、个人开户   缴存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建行网点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建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二、缴存   1、银行代扣缴存:缴存人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存入建行个人储蓄账户,银行每月自动划款,划账时间为每月10日和25日。   2、现金缴存:缴存人在建行柜面办理缴存业务,一次最多可以缴存一个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变更   (一)比例、基数变更   缴存人携带下列资料在每年7月到银行柜台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手续: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二)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储蓄账户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2、身份证;   3、相关证明材料(存折、银行卡等)。   (三)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人因失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中断缴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街道等部门开具的无收入证明)。   (四)个人账户启封   当缴存人符合正常缴存条件时,应当自恢复正常缴存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1、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漏缴   缴存人如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或无能力缴存公积金致使个人账户封存的,在办理账户启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提供个人一个阶段内无收入或无能力缴存的证明文件(如街道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办理漏缴手续。   四、账户转移   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账户转移:   1、新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转移到外地人员提供);   2、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   五、提取   1、缴存人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详细请参看《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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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公积金贷款规定: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对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连续缴存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   (三)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对该单位职工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如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将欠缴公积金足额补缴后,可视同为连续缴交,该单位职工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   (六)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合法担保手续。   (七)具有不少于住房总价30%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的首付款。   (八)新购自住住房合同期限或房产证在一年内(含一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二手房以交易契税发票时间为准,期限为一年内(含一年)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在本市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本人从未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申请过,但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金额,需要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凭异地所购自住住房合同、发票、预售楼许可证、本地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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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1、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2、所在单位公积金新开户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3、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方可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4、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 5、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6、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收据》。 7、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且所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均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书》。 9、提供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 10、同意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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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五)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材料,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当面核对并签署确认,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职工与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等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购房总价款。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第四章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部分毁损,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新的担保。   第五章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借款人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   申请人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扣减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催收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受托银行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或者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弄虚作假情形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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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 2.信用状况良好,且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房行为和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4.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贷款流程 1.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携带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就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办理。 2.贷款审批科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通知借款人持相关原件及签好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各两份、申请表一份,到担保(公证)窗口办理担保(公证)手续。 3.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借款人将回执单返回网点。 4.只交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在银行网点发放贷款后,签订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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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确定是的,需要夫妻双方都必须缴纳一年以上; 2、按照你公积金情况不能申请这么多的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申请组合贷款,或者商业贷款,公积金摊还; 3、这个应该是地方政策吧; 4、一年提取一次是商业贷款房屋未进行公积金摊还,就可以进行一年提取一次的手续办理; 5、银行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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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申请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开发单位的新建住房,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托银行划转到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赠与及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税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且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需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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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本公司公积金专员收集材料,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个人提交不管用的。 需要资料如下: 1、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可到我中心领取); 2、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各2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主申请人4份,配偶2份; 4、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各2份; 5、结婚证复印件2份,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证明2份; 6、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7、首付款证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2份;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谢谢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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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东莞公积金贷款的最新规定: 1、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2、缩短贷款申请对缴存期的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目前正常汇缴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即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即符合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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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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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前款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普通公积金贷款,是指单纯的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又以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普通公积金贷款无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时,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组合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受托银行,并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八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或非户籍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下同)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二)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四)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预售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免于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收到职工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完成受理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职工与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担保等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公积金贷款决定作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能发放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规定、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第十八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二)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三)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普   通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上述贷款期限之和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增加相应担保。   普通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应以所购买住房或本市其他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的,质押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申请人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也可以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该住房除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得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该住房不应存在其他抵押权人或被查封等权利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四)受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该银行的同意以及其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申请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其余程序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应当到受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   (二)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前,应当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   (三)其余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   第六章 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并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父母或子女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通过扣减其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每年扣减一次。   前款规定的共同还款人不应成为其他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债务人。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前,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贷款期限等信息。   借款人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缩短后的每月还贷额度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每月还贷额度之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至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如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行使催收或担保权利。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或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不依法进行催收或行使担保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受托银行违规挪用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解除委托合同,限期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及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并追究受托银行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催收后仍不还款,或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可以纳入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信用标准、首付款比例等指标,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及本市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   前款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后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整,经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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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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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公积金贷款规定: 一、南京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60万。   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人、60万元/户。   二、贷款额度及年限确定原则: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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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最新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据搜房网房天下天津二手房了解,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大家都知道公积金可以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那么公积金的贷款条件、流程以及在购房时无公积金,但在还款中达到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条件后,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吗?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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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所需具备条件: (一) 职工所在单位和搜索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具备贷款条件; (二) 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 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四)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 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6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6个月,不提供贷款。(七) 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八) 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九) 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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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2016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什么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3)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5)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另外,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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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 3、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不是未成年人贷款需要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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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截至目前9月1.需要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贷款数等于余额30倍 3.月供控制在每月流水的一半 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资料,1.身份证原件和5份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和5分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和5份复印件 4.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5.收入证明原件2份, 6.银行流水原件 7.还款账号 8.家庭住址信息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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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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