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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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0 16:06:00
  • 在深圳,深户二套是首付七成贷三成非深户不能购买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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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03 16:37:00
  • 地域不一同,会有政策上的细微差别,建议去当地房管局咨询一下,届时可以问下相关工作人员看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填写什么表格,希望可以帮到您,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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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16:45:0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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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8 13:57:00
  • 为了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将有限的资金支持更多的公租房建设,北京市已经批准在公租房试行土地出让金分年缴纳,今年如果有合适项目将立即执行。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昨日在“两会”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公租房的土地出让方式除了目前主要采取划拨、配建等以外,将首次尝试“出租”制。   “公租房土地出让金分年缴纳的形式国土部是有文件支持的,北京市的几个部门也进行过多次会商,相关方案也研究完毕,今年如果有合适的项目可以马上试行。”魏成林告诉记者,一旦实行土地出让金分年缴纳后,开发建设公租房的单位将不再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是每年缴纳土地租金。之所以选择公租房进行土地出让金分年缴纳的试点,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房源为政府持有型物业。“如果实行土地出让金年缴制,国土、财政部门可以与持有公租房的政府相关机构或开发商直接对接,这些物业的持有单位每年收缴租金后,再统一划拨当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相关部门。这样还可以分担保障房建设初期的成本,节约出更多初始资金来建保障性住房。”   据了解,公租房土地年租制将采取多种形式。一种为招拍挂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拿地后,其中配建的公租房采用土地租赁方式。对政府为主体开发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直接采用协议租赁,即不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直接租赁土地。此外,对产业园区、国有企业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也将采用协议租赁方式。无论是招拍挂租赁,还是协议租赁,都会在租赁前对该区域地价进行评估,制定租赁价格,而且两种方式的租赁价格是相同的。(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公租房政策:政府委托物业对公租房检查 查违规出租现象   政府将委托物业公司对经适房、公租房等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违规出售、出租、转租、闲置行为,将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给住房保障部门。昨日,本市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根据意见,保障房违规出租行为将受到严格管制。这将使得保障房的后期使用体系更加完善,令更多符合保障房入住条件的人士获得实实在在的保障。   出租2007年后保障房违规   “意见”显示,这一文件针对的是2007年以来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公开摇号配租配售入住保障房的家庭。2007年前未经此程序购买的老经适房,仍将按照老办法执行。而回龙观、天通苑区域的老经适房,以及南城的瑞海家园等经适房,都不在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同时,房地产中介也不得违规为2007年以后的保障房提供居间服务,对于违规代理保障房的出租、转租、出售业务的,将依法处理。   同时,本市将建立保障房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动态管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档案中将登记家庭的基本信息、成员人数和其他动态情况。如果房屋中存在没有保障房家庭成员居住、却有其他人员入住的情况,主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调查是否有违规出租等行为。   定期入户走访家庭情况   北京对于保障房的后期管理,把目前四种保障房分为两种类型,公租房(含廉租房)为出租型保障房,经适房和限价房为出售型保障房。监督管理方式也分为两套,将按照保障房性质不同分别执行。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出租型的保障房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北京主要的公租房持有和运营单位,将组建一支专业的队伍,来负责公租房的后期管理。   “意见”要求,产权单位将对出租型保障房进行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保障房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定期对配租资格进行调查,如发现不符合配租资格的,将按合同约定处理。   同时,还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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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2 14:45:00
  •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设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开发项目。 另外,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并且,从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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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4 15:50:00
  • 只要在三环线内买房,即使面积只有50平方米,但单价超过7000元,都按“非普通住宅”征税。单价超过7000元/平方米的“被豪宅”需多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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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9 15:20:00
  • 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可以到3.3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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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9 14:25:00
  • 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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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1 09:18:00
  • 你好目前外地户口只许在上海购一套房 二套已经被限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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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08:45:00
  • 各地房屋搬迁的补偿政策不尽相同,要以当地规定为准。 目前,国家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地参照执行·。 不外乎·两种:货币补偿和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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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6 11:43:00
  • 可以享受北京一套房贷政策,因为目前北京的 房管部门与外地并不联网。如果你在张家口贷 款买的房子,如果想在北京贷款买房,银行会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到您的贷款 记录,因为银行是联网的。当然如果您在北京 买房前题是,北京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不能超过 两套,外地户口需要最近连续五年纳税或者社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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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4 11:33:00
  •  重庆房产税细则发布 确定征收对象税率   来源:搜狐焦点网2011年01月27日21:39 我来说两句(219)   搜狐焦点最新获悉,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刚刚宣布,重庆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价格超过均价两倍,按照0.5%税率征收房产税。全部独栋商品房收房产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房屋 税收 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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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04 16:12:00
  • 1、房屋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认房又认贷,另外还将通过查询征信纪录、面测、面谈(居访)等形式认定二套房。 2、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3、根据西安市目前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公积金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已有 7 个回答
    2014-03-17 15:48:00
  • 国家会让业主续期拥有住宅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续期是否收费目前还是未知数,国家还没出台相关政策,只是含混地表示将“续期”。因为基本上没有住户现在面临着住宅70年到期的问题,而城市中一般住宅四五十年也差不多将拆迁了(有些三四十年就拆迁的),能否住到70年还不好说。所以不用太担心这个问题。
    已有 8 个回答
    2014-03-17 13:10:00
  • 江苏常州装潢公司发来贺电。
    已有 6 个回答
    2014-03-17 09:27:00
  • 地域不一同,会有政策上的细微差别,建议去当地房管局咨询一下,届时可以问下相关工作人员看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填写什么表格,希望可以帮到您,祝生活愉快!
    已有 5 个回答
    2014-02-26 16:55:00
  • 20%的个人所得税是二手房交易时要缴纳的 一项费用,按照规定,是由卖方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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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04 12:03:00
  •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无论是存量房还是新建房,所有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均实行体系内循环,不得上市转让。该住房不再有符合资格的人员居住后,由公务员所在地政府回收,定价为该住房原售价加购买年限的银行利息(利率以回收当年的1年期利率为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住房,不得变相进行任何福利性质的住房分配。 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其单位拟招用职工人数、拟晋升总数及其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每年年底前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据此制定第二年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总体建设计划、配售计划,并单独成片建设。 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可执行当地政府所定标准的上限。公务员此外不得再额外发放住房补贴。 副科级以下干部提供公租房,租金由政府财政补贴。公租房面积分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三种,对应相应的职级。 军队干部住房及其管理,比照上述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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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16:28:00
  • 还没有出台对小产权房的处理,不过有传言说在制定中, 表示不知道。 现在买卖是肯定能的。
    已有 7 个回答
    2014-03-15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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