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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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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柏玲琅| 北京| 8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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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小卓卓爱
回答数:29105 | 被采纳数: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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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回答数:33900 | 被采纳数:42

就是这些吧。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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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474332816
回答数:12320 | 被采纳数:9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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