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XX公司,承办人姓名: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商业。仅限乙方公司使用,不得转租他人。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改动附属设施。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时间暂定为 年。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 元,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后 ,合同随之生效。
租金付给方式为现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付清半年租金,以后在到期前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再支付半年租金,半年一结。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建筑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及原装修。
如实在需要改变房屋的内部某一设置,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者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如因乙方的责任不按时上缴,所产生的罚款等违约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但涉及甲方利益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双方原则按本协议执行,不再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共叁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租)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