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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买房通用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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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赵哲瀚| 龙岩| 6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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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1484 | 被采纳数:4

一、用谁的名字购买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二、认定合同主体
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购房者在签约前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让购房者签他拟好的补充协议,建议购房者要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对于合同中开发商承诺的“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五、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果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六、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差率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
七、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屋,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八、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限定适合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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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吉logo
回答数:17396 | 被采纳数:42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买房签合同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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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543
回答数:35019 | 被采纳数:12

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产证不可或缺的资料,而在全国各地的房产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可以说除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其实也是购房环节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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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_5072
回答数:15466 | 被采纳数:32

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认购意向书的当事人在履行认购意向书(订立本约)的过程中,在保证认购意向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开发商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然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建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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