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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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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徐飞捷| 德州| 8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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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vvv
回答数:74255 | 被采纳数:13

工程装饰装修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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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温情
回答数:15558 | 被采纳数:29

装饰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慨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 层(式) 室 厅 厨 卫 阳台,施工面积: 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装饰预算表》所含项目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施工天数: 天。  第二条:工程费用  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施工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装饰预算表》。  1.材料款 元; 2.人工费 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理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品牌、规格、经双方认可。  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增加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由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负责,由产品质量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5.甲方如聘请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运到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材料验收,甲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验收,在指定时间内如不到场进行验收视为认可。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误工损失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付工程款的35%为首付款;隐蔽工程完工后,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的35%为二期款;木制作完工后,甲方第三次支付工程款的25%;剩余5%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需要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加项目的价款当场结算,结清价款后方能施工。  3 .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支付给乙方为违约金。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 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程款扣完为止。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过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项目和施工图所引起的后果与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及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现场,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场地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  3)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均按违约论处。  4)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隐蔽工程为3年;其余为2年。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后自动终止合同。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业主):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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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_5072
回答数:15466 | 被采纳数:32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2272.00平方米。
二、 工程装修内容
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 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 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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