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第三人:
甲方有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调整,经与第三人同意,甲方有限公司将其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平等协商,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补充协议均同时适用于乙方;
二、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时按甲方有限公司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第三人支付租赁内的土地租金;
三、甲方有限公司为乙方提供担保,保证若乙方延迟给付租金,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不得在租赁期满前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
四、签订本协议后,由于甲方内部工作人员调整,无法有效的管理其所属的苗圃地上的苗木、房屋建筑及水塔等配套设施,以致该苗圃地上现有部分苗木出现了枯萎,故同时将该苗圃上的苗木、房屋建筑及水塔等配套设施的出卖给乙方,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1、甲方所属的苗圃地上的苗木、房屋建筑及水塔等配套设施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因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期限至止,苗圃地上现有部分苗木出现了枯萎,甲方自愿将苗圃地上的苗木、房屋建筑及水塔等全部配套设施作价以 元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字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 元,同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正式收款收据;
3、乙方自本协议生效后即取得该苗木的所有权和苗圃地上房屋建筑及水塔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4、甲方有义务负责协调乙方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得侵害乙方的利益,如甲方出卖公司,为确保乙方利益不受损失,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5、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乙方提交甲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的原件材料;
6、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已经对该苗圃进行实际管理和经营,甲方因其他原因不能将其苗圃地上的苗木、房屋建筑及水塔等配套设施按约定卖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乙方若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先自行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争议。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及第三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第三人:
村( )农包字第 号
发包方:
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地名: 面 积:
界止 :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主权。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7、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8、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1式 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十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租赁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