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安居型商品房规划选址时,应当充分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开发强度,全面考虑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会管理设施规划。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下附上深圳市安居房申请表:
深圳市安居房申请表/企业人才住房申请表
第一部分:申请单位必填内容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申请套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单位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承 诺
为了保障企业和人才流动的相对稳定性,根据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企业必须同意履行以下条款后,方可申购此批人才住房。
①企业所购人才住房须一次付款;
②所购的人才住房租住者必须符合《2008年度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
③所购的人才住房不得转让、抵押或出租给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居住;
④若企业外迁,或者因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拍卖及企业需要转让住房产权的,由区建设局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人才住房的闭路循环。
⑤本单位保证所填写申请表的内容及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属实。如因提交虚假材料 和信息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企业住房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企业人才住房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