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1、所购住房位于长沙地区范围内且属省直公积金中心认证楼盘。 2、借款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或者借款人在湖南省内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