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一般情况,正常提取必须按照法定规则进行,若自己是在要提取,则需要在市面上找渠道付费提取,但是自己要清楚,将来还准备启用公积金否,有可能公积金提取后对自己将来使用成都公积金带来一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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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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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1. 专业代理公积金提取,保证在提取成功前不收任何费用;   2. 你要提供身份证号,中文全名,提取金额,所属银行分行名称;   3. 你先回到所在的单位向财务部门取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需要有公司盖章;   4. 我们会马上为你办理相关的资料《房管局备案,正规交税》;   5. 手续办好后会有专人通知办理时间,提取人要准备好《公积金存折 公积金提取表 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银行办理,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即可进行提取,当天办理成功。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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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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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注:职工除依照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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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面给你详细介绍一下湖北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同时有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提取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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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有: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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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7南京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是: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还有就是这个离职证明书,或者是贷款的合同书,这样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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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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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2、租房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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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1. 专业代理公积金提取,保证在提取成功前不收任何费用;   2. 你要提供身份证号,中文全名,提取金额,所属银行分行名称;   3. 你先回到所在的单位向财务部门取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需要有公司盖章;   4. 我们会马上为你办理相关的资料《房管局备案,正规交税》;   5. 手续办好后会有专人通知办理时间,提取人要准备好《公积金存折 公积金提取表 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银行办理,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即可进行提取,当天办理成功。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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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山西欧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山西豪强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民营区松庄路2号201室3、山西派朗家具厂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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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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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公积金需要满足条件才能提取。海南省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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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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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3、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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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简介: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省直房委会的办事机构单位。在省直房委会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省直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省级党、政、群机关、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省直属在杭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及上述各部门的下属单位的房改工作。具体工作为:同城房改政策的组织落实、检查指导,省直单位房改配套政策的研究制订;房改违规、违纪行为的配合查处;公有住房的出售审批;省直单位自建经济房、腾空房的分配、出售审批,经济房的准购资格审批;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承办省直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促进省直单位房改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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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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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8)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13)职工工作调离本市的。   (1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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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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