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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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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曹彬炳| 鄂州| 18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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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

周海燕爱吉他
回答数:34874 | 被采纳数:88

  (1)申请规划选址和建房用地。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村民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3)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厅颁发的2006年版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含三人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

  村民建住宅,应该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在指定范围内建房。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励偏、远、小以及居住条件较差的零散居民点向中心村或者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集中,以便基础设施共享、减少重复建设,达到节约土地、节约建设投资的目的。

  经批准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农村建房可以按照用地类型分为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它们的选址应分别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建设用地选址。

  (1)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2)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进行调整和挖掘,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3)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5)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二)居住建筑用地选址。

  (1)居住建筑用地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2)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水污染源的上游;

  (3)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互不干扰;

  (4)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选选用向阳坡,通风良好的地段,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址与水文地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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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wangmumu1
回答数:4218 | 被采纳数:3

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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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159 | 被采纳数:27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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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2237 | 被采纳数:5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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