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办理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办理要件:职工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到办事处领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同时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基本资料: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另需提供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情况证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除外);2、女方申请贷款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定退休年龄证明;3、用自有、共有、第三人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和该房屋价值预评估报告及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4、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专项资料: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合法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正式办理贷款前须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4、建造住房的:(1)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借款人或配偶的当地农村户口簿、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建房证明、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以政府部门批准建房的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2)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办事处经办人员实拍照片、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大修住房的),1年以内有效。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已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以上所要求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1、身份证明资料可以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贴有照片的户籍证明;2、户口证明资料可以为:个人户口簿、夫妻双方共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户口证明、贴有照片的暂住证;3、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可以为:未婚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有效的离婚法律文书(未婚证、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