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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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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施高翰| 临沂| 8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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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6条回答

带你追逐乌云
回答数:2007 | 被采纳数:1

这个办法在2013年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按照意见稿原文,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由于国家颁布的新政,这个《管理办法》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当然,这个和国务院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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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二小生
回答数:17932 | 被采纳数:53

一、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2015年1月1日起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初始备案;被注销备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重新备案。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2013年 月 日前应完成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注册(备案)等工作,2015年1月1日前可暂时留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但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并要求其每年参加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四、2015年1月1日前,持有原《装修'>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直至取得职业资格,其间经注册后参照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监管。对不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未按规定参加考试或2015年1月1日前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予注册或予以注销注册。
五、原接受当事人委托代收代付房屋租金等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2013年 月 日起停止接受新的代收代付委托,对存续期的业务应当主动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并于2013年 月 日前将租金支付方式全部调整为租赁双方自行划转。原租赁代理机构,在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可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后30日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银行返还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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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光虎
回答数:40983 | 被采纳数:17

规章概述 不动产是指房屋、设备等大型不可移动之资产, 通常是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企业的主要资产, 是构成企业再生产的基矗对不动产的管理,国家有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相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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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和你抢
回答数:5432 | 被采纳数: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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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吧tom42
回答数:5695 | 被采纳数:13

这个办法在2013年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按照意见稿原文,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由于国家颁布的新政,这个《管理办法》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当然,这个和国务院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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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嫁花嫁
回答数:2432 | 被采纳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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