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逐渐增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土地的相关税金,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的减免程序来办理减免税手续
房房产税费是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很多房屋拥有者需要缴纳的一种费用。房产税的缴纳是有产权所有者履行的,房产税具体指的是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3%、个人所得税1%以及手续费。政策细则;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在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