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是对土地本身基本使用价值的出让,主要发生在农业用地方面。土地租赁本质上属于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的变动。二者在期限上也不同,租赁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而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租赁权是债权。
要具体区分:第一种情况最长可以七十年。首先说明,承包土地跟租用土地是同一概念。如果是根据国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的“家庭责任制承包”方式进行的承包(租用),取得物权,则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可能取得三十至七十年的承包经营权。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第二种情况最长可以二十年。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普通民事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这种租赁方式只产生债权,不产生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期满可以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