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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廉嘉致| 上海| 7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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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姚奇逸
回答数:3416 | 被采纳数:0

一、2006年出台的主要房地产税收相关政策2006年6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主要规定是: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明确了:2006年8月1日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具体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颁布施行,将税率标准提高到原标准的三倍,并首次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列入纳税人,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房地产税收政策对市场价格的短期影响(一)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对短期市场均衡的影响(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对短期市场均衡的影响(三)持有环节税收加强对短期市场均衡的影响(四)各环节税收新政策对市场价格的短期影响总结及验证三、房地产税收新政策对市场价格的长期影响(一)各项房地产税收新政策短期影响与长期影响的不同以上讨论的是相关税收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短期均衡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其影响与短期效应不同。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新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短期和长期效应的方向相同,只是强度有别。因为在长期中,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率将向社会平均利润率回归,土地增值部分会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负担会减轻。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主要是短期的,对持有超过五年的物业影响就小了。持有环节税收的影响则是长期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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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枫
回答数:3526 | 被采纳数:0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即墨市地方税务局自推行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以来,我市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但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也出现不少问题,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管理势在必行。一、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1、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的缺位、对土地使用税的粗放执法,导致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错误地认定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的违法问题。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1988]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88年10月24日下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在当时,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不准转让、出租、抵押,条例中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证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证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对纳税人的解释清楚、明确;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此开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才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二级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和形式多样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因此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在土地二级市场承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谁是法定纳税人?目前尚无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各地的“明确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的函”中多次引用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没有法定解释权,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条例授权财政部解释的《通知》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在土地一、二级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还是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给承租人核发《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租赁期内拥有法定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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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诗蕊
回答数:4254 | 被采纳数:0

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时间,或者说纳税义务减少的发生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法规逻辑依据,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缝对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顺其意,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只不过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第18点第1项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个人自用住宅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罢了。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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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凌晓
回答数:5746 | 被采纳数:0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当前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费纷繁复杂,直接相关的税种多达14种。房地产业相关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面向外企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于2009年1月1日起废除,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在这14个税种中,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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