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制定并实施的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有;房屋租赁当事人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风格双方当事人,具体办理要拿产权证复印件跟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你们签署的租赁合同去当地所属方法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办理租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