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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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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田飞文| 晋中| 7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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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荣耀vvv
回答数:74255 | 被采纳数:13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装修'>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五、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六、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深圳为例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个人
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受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提供出租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均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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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好想你
回答数:7078 | 被采纳数:0

你好,非常高兴为你回答。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条例是非常多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你打开浏览器下载“中国政府百事通”,下载安装完成后,双击打开页面点击“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时你就可以详细查询了解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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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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