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
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补充: 家庭第三套住宅的房产税征收,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征收标准: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1.2%税率)或租金收入(12%税率)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按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