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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宿迁公积金贷款政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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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穆淑婉| 黎川| 6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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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xiaosiyw
回答数:12676 | 被采纳数:3

⑴借款人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⑵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⑶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⑷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注: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都必须符合贷款条件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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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BOY_2218
回答数:962 | 被采纳数:0

2016装修'>宿迁公积金贷款政策都有: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七)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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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
回答数:14442 | 被采纳数:4

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全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凡超过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8%-12%暂时调整为5%-12%,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三、企业出现连续亏损的,可以申请再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企业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处于停产、半停产,且停发工资的,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部门加强联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社部门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双方协商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集体合同审查机制督促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共享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存信息。各级总工会应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协助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检查力度。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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