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
个人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需要提取住到达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地方管理中心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