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仓库冷库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