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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上海公积金不能提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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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元淑慧| 宁德| 8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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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刘清钦
回答数:168800 | 被采纳数:51

可以的。2015装修'>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个人提取公积金最新流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新的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操作细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下面根据最新的2015上海市公积金提取细则,介绍有关个人提取公积金的流程:

  一、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二、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三)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三、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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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椿
回答数:54046 | 被采纳数:9

可以的。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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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乡巴佬
回答数:33247 | 被采纳数:6

这个提取还是要有一定条件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如果户口没有迁出上海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无法使用在上海缴纳的公积金贷款购买外地的房屋,但是您可以在购房完成、房产证下发后的六个月内办理一次性的购房提取。可以凭相关材料到公积金帐户所属单位开具提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后到各区县建行支行公积金柜面办理提取业务。 所需材料如下: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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