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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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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虞美人| 泸州| 8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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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m_3192
回答数:50465 | 被采纳数: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装修'>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时,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且住房公积金不宜转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判决、公证或职工原单位确认。

  第七条 办理销户提取必须先确认以下情况:

  (一)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没有超标准、超期限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拒收或退回;

  (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还清贷款的不得销户提取。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浙江省内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二周年内,或领取《契证》起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自办理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自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周年可提取一次);

  (五)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三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的(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租金);

  (七)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缴存部分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一周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支出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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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不下的时光
回答数:54847 | 被采纳数:6

一、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凭证及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税务凭证。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须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3.购买现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
5.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8.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一年;大修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两年。
(二)离休、退休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四)出境定居,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提取时须提供:
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提供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
(五)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
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流水等相关证明。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
1.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税务发票;
2.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须提供:
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肾衰竭、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肺炎、精神病的诊断证明;
2.病案首页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须提供:
1.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
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提取。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二)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银行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的总额。
(三)凡符合离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死亡等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四)租房提取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为租金总额的30%。
(五)重大疾病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0%。
(六)凡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可办理购建房提取,但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能高于购建房总额。
(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为翻建、大修住房总造价的60%。
(八)凡使用提取的,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位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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