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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自建房政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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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谈宏茂| 安庆| 11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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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abbe96
回答数:59404 | 被采纳数:3

各地具体政策不一,详询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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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楠楠
回答数:67849 | 被采纳数:10

补偿政策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征收工作程序:新设定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的参照房改程序。即对于已列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属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并承租给个人的,若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若因注销等原因导致产权单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由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相关条款明确了这部分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在房屋被征收前参照房改购房的权利及相关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承租人的权益。通俗的说,就是因为历史问题承租单位的公房,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从前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是不享受房改房的权利的,但按照新的规定,“没证等同有证”。
  设定最低保障标准为48平方米
  该意见规定了在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普惠性的最低保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说,一套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下均为建筑面积),若其按房屋价值折算可产权调换安置35平方米,但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当中的13(即48-35)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即其余12(即60-4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破墙开店”的比从前多20%补偿
  补偿意见还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这类住改非房屋主要指的是通俗意义上的“破墙开店”的房源,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综合现行各区一般补偿标准,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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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h6474
回答数:15729 | 被采纳数:3

以下是装修'>杭州自建房政策的查询

集资建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超标购房的,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综合地价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的通知》,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相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且职工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住房的,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其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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