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对省、市级层面有自主权的,除政策明确规定外,一律按下限收取。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降低交易成本。
2.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 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3.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各地要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支持措施, 自2016年起,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4.优化房地产供应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控制好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提高对新产业、新空间的适应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转型,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换发相关证照,并行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
对于首次购买90平方以下契税1% 对于二次或着是二次以上的的契税3% 购买二手房的费用:税费
1、查档费。收费标准每人10元,根据买卖双方户口本上人数总和来收取。
2、买卖公证费。买卖公证费的是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