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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改房屋买卖政策有谁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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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岑鹏程| 鹤壁| 7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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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小卓卓爱
回答数:29105 | 被采纳数:8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装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d、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
  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何种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f、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
  1.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覆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g、买卖房改房的各项程序:
  1.房改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前需先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改申请办理上市核准手续;
  ①、《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
  ②、《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④、产权人身份证。
  2、出售、交换程序:
  ①、序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的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②、持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③、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交纳有关税费及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3.赠与程序
  ①、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如出售、交换程序①的出来;
  ②、到公证处开具《评估介绍信》后,持《评估介绍信》、《房地产证》或《房屋产权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估价所估价,并持市房地产估价所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③、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公证文书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赠与登记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4.抵押程序
  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市房地产登记所按规定办理填表申请、查档入册、收入缴费、权利确认、缮证发证等抵押登记手续。
  5.出租程序
  ①、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房屋所有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②、房改房上市经广州市房改办核准后,均应按有关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类别办理相关的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手续。h、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后的安排?
  1.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2.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第六及第七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3.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应当根据《广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第六、第七及第十二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二、房改房上市收费一览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缴税费:
  卖方:
  1.按房屋售价的0.5%缴交交易手续费;
  2.按房屋售价的0.05%缴交印花税;
  3.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4.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方:
  1、按房屋售价的0.3%缴交交易手续费;
  2.按房屋售价的0.05%收缴交交易手续费;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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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贵_3382
回答数:14275 | 被采纳数:3

你好,很高兴给你解答,我给你提供一些我的经验,你参考一下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类别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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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2002 | 被采纳数:0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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