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1、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2、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
3、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
5、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
6、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
7、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希望能帮到你
购房后一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备案表(开发商处盖章)、身份证等资料,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提取额度不能高于公积金存款额度。 若是选用公积金贷款,可在贷款半年后在公积金中心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进行提取,额度不能高于首付款,不高高于公积金存款额度。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