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一、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和单位出具的加盖本单位预留行政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下列情形提供相关有效资料到中心申请办理。
(一)离、退休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需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需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存折一本(邮政储蓄存折除外)。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存折一本(邮政储蓄存折除外)。
(三)出境定居
1、有关使馆出具的定居正式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单位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
(四)调离本行政区域
1、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调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新调入单位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原件一份。
(六)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集资房的,提供单位集资购房协议书(协议书需有单位法人章和行政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集资建房单位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
2、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商品房),提供在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开发商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买卖交易双方在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房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名下银行存折账号及开户银行。
(七)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乡以上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有关正式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存折账号及开户银行。
(八) 大修自有住房
1、房地产管理机构的有关质量监督认证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的有关正式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存折账号及开户银行。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2、租赁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有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租赁人代发工资存折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4、本人名下银行存折账号及开户银行。
(十)死亡
1、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法定继承人个人帐号或死亡人所在单位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
提取程序
、 符合提取条件,支取配偶公积金的职工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或带编号的单位正式介绍信一份,以及配位出具的加盖本单位预留行政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 符合提取条件,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