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今年1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中关于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由“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在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房金委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新政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证明。
二是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按照原政策,如果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均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组建家庭后认定为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就无法再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的新政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含双方)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已还清,组建家庭后合并只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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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很重要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有限”不可少
千万不要把它理解为“投资投机需求”重回春天。把近日多个房地产领域信号放于一处观察,可见新政释放了“有限鼓励买房”的信号。“鼓励”很重要,“有限”不可少。
昨日下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首套房最低首付30%
还清贷款再购房算首套
在央行网站公布的《通知》中,记者看到,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通知》中还明确表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央行在《通知》中还强调银行业机构要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通知明确,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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