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7湖南省住房补贴政策如下:
一、1998年12月3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初次申报“老职工”住房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凡尚未申报“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职工住房补贴资料报送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补贴发放程序按湘政办函[2005]62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9年7月1日后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不再受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初次申报资料,“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全额由单位自行负担。
2、2009年1月1日以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中“老职工”因职级异动需申报住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参照丞湘财综[2007]56号文件规定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发放程序办理。即单位将职工住房补贴资料报送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处室审核→单位根据审定的住房补贴金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批复预算→落实发放到个人。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新职工住房补贴是新职工应享受的政策性补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按照湘财综[2007]56号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核发放表》及《××××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于每年度9月底前分别报送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处室审核,省财政已统筹安排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应将资金足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发放到个人,不得迟发、少发、不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一、1998年12月3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初次申报“老职工”住房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凡尚未申报“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职工住房补贴资料报送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补贴发放程序按湘政办函[2005]62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9年7月1日后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不再受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初次申报资料,“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全额由单位自行负担。
2、2009年1月1日以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中“老职工”因职级异动需申报住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参照丞湘财综[2007]56号文件规定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发放程序办理。即单位将职工住房补贴资料报送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处室审核→单位根据审定的住房补贴金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批复预算→落实发放到个人。